(2013)麗蓮南商初字第13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6-9)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 麗蓮南商初字第 130 號
原告:鄭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 xx 街道 xx 村 x 幢 x 號。公民身份號碼: x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梁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倪 x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 xx 街道 x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號碼: xxx 。
原告鄭 xx 為與被告倪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5 月 6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章作添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6 月 9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鄭 xx 的委托代理人梁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倪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 ,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 xx 訴稱: 2012 年 8 月 9 日,被告倪 xx 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鄭 xx 借款人民幣 400000 元,并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未約定借款期限。借款協議簽訂后原告以銀行轉賬的方式依約交付借款,并由被告倪 xx 出具了收條予以確認。借款后,被告倪 xx 未及時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倪 xx 催討,被告至今未予歸還。為此,請求判令: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鄭 xx 借款本金 400000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2 年 8 月 9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被告倪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定上述事實并據以采信的證據有:原、被告告公民身份證復印件、借條(原件)、中國銀行客戶回單(原件)、銀行進賬單(原件)、收條(原件)及到庭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倪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鄭 xx 借款,雙方系借貸關系。借條未約定還款期限,被告理應在原告主張要求歸還時履行歸還借款義務,并依照約定支付利息。現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倪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倪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 鄭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400000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2 年 8 月 10 日起按月利率 2% 并以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為限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8350 元,減半收取 4175 元,由被告倪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章作添
二 〇 一三年六月九 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 員 夏金濤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