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民初字第629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9-3)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麗蓮民初字第629號
原告:吳××。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呂××。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湯××。
被告:麗水市××都區××協會。住所地:麗水市××都區××山××寺。
法定代表人:劉××。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雷××。
第三人:麗水市××資源局。住所地:麗水市××都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楊甲。
原告吳××與被告麗水市××都區××協會、第三人麗水市××資源局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野松獨任審判,于2013年8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及其委托代理人呂××、湯××,被告麗水市××都區××協會的委托代理人雷××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麗水市××資源局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訴稱:楊乙,女,1914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于1998年2月7日死亡,于1998年12月24日辦理死亡注銷,原告吳××系楊曉西甲。麗水市佛教協會于1991年6月30日登記成立,2000年5月20日麗水撤地設市后,原麗水市佛教協會自然變更為麗水市××都區××協會。1948年,楊乙從碧湖到大覺庵來接主持。因大覺庵于1940年已被大火全部燒光,楊乙于1949年在被火燒掉的廢墟上建造了三間房屋,用于供奉香火和居住。1951年土地改革時,楊乙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并登記核發了土地房產所有證。1990年10月6日,楊乙向某某縣城鎮建設局提出建設廚房的申請,麗水縣城鎮建設局于1990年12月15日經研究同意了楊曉西乙請,并向其頒發了浙江省麗水縣城鎮建設許可證。1990年12月14日,麗水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辦公室向楊乙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寫明:所有權人為楊乙,所有權性質為私產,房屋坐落于城關鎮繼××街××號,建筑面積122.43平方米。1990年,楊乙委托麗水市佛教協會傅某某代為辦理繼光街227號土地權屬界線現場指界,授權委托書顛倒了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此后,麗水市人民政府頒發了麗市國用(93)字第11789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麗市國用(93)字第11790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證上寫明的土地使用者為麗水市佛教協會。楊乙得知上述情況后,于1994年1月17日向某某市土地發證辦公室書面報告了該土地使用者系其本人。于是發證機關將麗市國用(93)字第11789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麗市國用(93)字第11790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使用者寫明為楊乙。2012年,原告吳××欲繼承楊乙所有的上述房產及土地使用權。在辦理繼承手續的過程中,在國土資源局查檔時發現國土局地籍檔案查詢單上載明麗市國用(93)字第11789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麗市國用(93)字第11790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使用者仍為麗水市佛教協會(現為被告麗水市××都區××協會),遂要求第三人麗水市××資源局對土地使用者依法進行變更,第三人以被告不同意為由,口頭答復不予變更。為此,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一、確認楊乙為麗國用1993第117891號、麗國用1993第117902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二、被告協助原告辦理上述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變更登記手續,并由第三人辦理變更手續。
本院認為:案涉房屋所有權登記在楊乙名下,土地使用權登記在麗水市佛教協會即被告麗水市××都區××協會名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精神,案涉房屋的實體處理涉及對行政機關登記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且不同土地使用權證對同一房屋存在重復或交叉登記的,不宜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直接審查確定土地使用權證效力,故本案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吳××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野松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魏小云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