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014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10-25)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1014 號
原告:李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縣 xx 鎮 xx 村 xx 嶺 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葉 xx 、陳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 x ,男, 19xx 年 x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縣 xx 鎮巖 xx 交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雷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畬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x 弄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李 xx 為與被告劉 x 、雷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5 月 27 日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樊世強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黃士祥、葉小虹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3 年 9 月 9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 xx 的委托代理人葉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 x 、雷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 xx 訴稱: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兩被告以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60000 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3% 計算,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借款轉賬匯入雷 xx 的工商銀行帳戶。借款當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雷 xx 的工商銀行帳戶轉入 50000 元,另外 10000 元現金支付。借款期滿后,兩被告未能按期歸還上述借款本息,兩被告均拒不履行償還義務。為此,請求:一、判令被告劉 x 、雷 xx 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6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1 年 12 月 31 日起 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由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劉 x 、雷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 2011 年 12 月 31 日 ,被告劉 x 、雷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李 xx 借款人民幣 60000 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3% 計算,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同日,原告通過銀行實際向被告雷 xx 支付借款人民幣 50000 元。借款后,被告劉 x 于 2012 年 1 月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 13000 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予償還。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被告劉 x 駕駛證、被告雷 xx 身份證、借條、轉帳憑證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系實踐性合同,債權人應當對借貸金額、期限、利率以及款項的交付等借貸合意,借貸事實的發生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李 xx 主張案涉借貸款中有 10000 元通過現金給付的方式交付,而雙方在借款時對交付方式已作出明確約定,由原告將借款 60000 元匯入被告雷 xx 工商銀行 6222300026847122 的帳戶中,而原告在相同的時間、地點采取部分現金交付,部分轉帳交付,兩種不同交付方式支付同一筆借款,明顯有違常理及雙方約定的交付方式。因此,原告訴請實際借款 60000 元的依據不足,應認定原告實際借款人民幣 50000 元,故原告訴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 x 、雷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 x 、雷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李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37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1 年 12 月 31 日起 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李 xx 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2020 元,由原告李 xx 負擔 620 元,由被告劉 x 、雷 xx 負擔 1400 元;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樊世強
人民陪審員 黃士祥
人民陪審員 葉小虹
二 O 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 祖 仙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