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36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11-11)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1365 號
原告:胡 x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街道 x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潘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夏 x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縣 xx 鎮 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胡 xx 為與被告夏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7 月 30 日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詹強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葉小虹、吳偉珍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同年 11 月 11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胡 xx 的委托代理人潘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夏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 xx 訴稱:原、被告朋友關系。 2013 年 3 月 9 日 ,被告夏 xx 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出具借條向本人借款人民幣 300000 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于 2013 年 6 月 9 日前 歸還,并約定如發生糾紛由蓮都區人民法院管轄。同日,原告以轉賬方式將借款人民幣 300000 元匯入被告賬戶。被告未按約定還款付息,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歸還原告人民幣 3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3 年 3 月 9 日起 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夏 xx 未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告的陳述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借條、中國農業銀行浙江省分行卡卡轉賬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胡 xx 與被告夏 xx 之間設立的借貸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真實有效。被告夏 xx 應當按約及時履行債務,否則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夏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夏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胡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3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3 年 3 月 9 日起 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6210 元,由被告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詹 強
人民陪審員 葉小虹
人民陪審員 吳偉珍
二 O 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 祖 仙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