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45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11-11)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458號
原告: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xx村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項x、鄧xx,浙江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xx街道xx巷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張xx,浙江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xx路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章xx為與被告張xx、姚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躍飛獨任審判,分別于2013年9月22日、10月23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章xx及其委托代理人項x、鄧xx、被告張xx的委托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姚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章xx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兩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張xx因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0元,并于2013年6月1日出具借條一份。后經原告催討,被告未予歸還。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訴日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原、被告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兩被告的結婚照復印件,用以證明原、被告的身份情況及兩被告系夫妻關系情況;2、借條一張,用以證明被告向原告借到款項的事實;3、原告的結婚照復印件、浙江泰隆商業銀行特種轉賬借方傳票,用以證明出借給被告的款項來源;4、證人吳xx、肖xx的證言,用以證明出借款交付給被告的事實;5、錄音光盤一張,用以證明被告向原告借到款項的事實。
被告張xx辯稱: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萬元,不屬實。被告張xx于2013年初因資金周轉出現問題,于2013年6月1日向原告提出借款的請求,并于當天上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條,借條的內容是:今借到原告人民幣100萬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后,原告沒有履行出借款的交付義務,因此,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證據不足,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姚xx未作答辯。
經庭審質證,被告張xx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無異議,本院認為,該組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張xx對原告提供的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被告沒有收到原告的出借款;被告張xx對原告提供的證據3,認為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被告張xx對原告提供的證據4,認為不符合客觀事實;被告張xx對原告提供的證據5,認為:光盤的內容與電話錄音摘要不符,被告當時喝了酒,錄音也未征得被告同意,故不能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3、證據4、證據5,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能夠證實原告所主張的事實。
經審理本院認定:原、被告系朋友關系,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12年2月24日,被告張xx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0元。2013年6月1日補了借條一份給原告,借條載明:今借到章xx人民幣壹佰萬元正。經原告催討,被告未予歸還。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據、兩被告結婚證復印件、原告的結婚證復印件、借條、泰隆銀行特種轉賬借方傳票、證人吳xx、肖xx到庭證言、錄音光盤一張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借條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加上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銀行憑證、證人證言、錄音光盤等能夠相互印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被告雖對款項的交付提出異議,但被告未能提供確鑿的相反證據來推翻案涉借條所記載的內容,故本院對案涉借條的證明力予以確認。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張xx歸還借款人民幣1000000元及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xx抗辯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借款雖是被告張xx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但該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依法應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姚xx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及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案的審理和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xx、姚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章xx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3年8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0元,減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張xx、姚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周 躍 飛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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