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58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10-11)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586號
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鎮xxxx村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李xx,xx市xx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弄xx號,現住xx市xx區xx開發區xx路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李xx為與被告陳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旭勇獨任審判,于2013年10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陳xx因辦廠缺乏周轉資金,于2012年7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00000元,被告陳xx親筆出具了借條一份,約定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原告通過中國銀行將款項轉賬給被告,被告出具了“以上款項現金600000元,本人已收到”的確認書。借款后,經原告催討,被告僅歸還利息至2013年3月份,本金及所余利息未予歸還。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3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款清時止);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借條、中國銀行客戶回單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陳xx出具借條向原告李xx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在原告向其催討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李xx借款本金人民幣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計算并以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00元,減半收取5200元,由被告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 旭 勇
二O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