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721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10-16)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721號
原告:浙江xxxx農村合作銀行xx支行。住所地:xx市xx區xx街xxx號。組織機構代碼:xxx。
訴訟代表人:柳xx,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趙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園xx幢xxx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雷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畬族,住xx市xx區xx村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小區xxx幢x單元xxx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陳小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小區xxx幢x單元xxx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馬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新村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陳建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新村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浙江xxxx農村合作銀行xx支行為與被告雷xx、廖xx、陳小x、馬xx、陳建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旭勇獨任審判,于2013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浙江xxxx農村合作銀行xx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趙瀟波、被告雷xx、廖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小x、馬xx、陳建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浙江xxxx農村合作銀行xx支行訴稱:第一被告因需向原告申請借款500000元。2011年10月20日,原、被告協商簽訂了合同編號為:蓮農合行(xx)保借字第9311120110006938號的《保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10月19日止,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借款期限屆滿時一次性歸還,利隨本清,借款利息按月利率9.84006‰計算,逾期還款從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加收50%罰息,并約定了相關的違約責任。第二至五被告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履行了發放貸款的義務,但被告卻未如約履行合同義務,除歸還貸款本金199780.66元及借款期限內的利息外,余款均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為此,請求判令:一、第一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300219.34元及利息、罰息(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款清日止);二、第二、三、四、五被告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訴訟費用和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雷xx辯稱:我是為被告廖xx借款,廖xx是實際用款人。
被告廖xx辯稱:借款屬實,一時無力償還。
被告陳小x、馬xx、陳建x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請書、保證借款合同、借款借據、利息清單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浙江xxxx農村合作銀行xx支行與被告雷xx、廖xx、陳小x、馬xx、陳建x之間簽訂的個人保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借貸、保證擔保關系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發放借款的義務,被告雷xx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歸還借款本息。被告雷xx未按約及時歸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廖xx、陳小x、馬xx、陳建x為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陳小x、馬xx、陳建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雷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浙江xxxx農村合作銀行xx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300219.34元及利息、罰息(利息、罰息從2012年10月20日起按合同約定支付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廖xx、陳小x、馬xx、陳建x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70元,減半收取3235元,由被告雷xx、廖xx、陳小x、馬xx、陳建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 旭 勇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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