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轄終字第76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11-22)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浙麗轄終字第7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某某。
上訴人某公司不服青田縣人民法院(2013)麗青船商初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稱:1、上訴人的實際經營場所在甌海區,不在青田縣;2、本案的買賣交易地在甌海區;3、欠條內容也明確與上訴人發生買賣關系的是溫州市某公司,而非某公司,因此,一審裁定錯誤,請求本院依法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甌海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某公司的法定住所地在青田縣船寮鎮赤巖村中部工業園區明確,至于某公司對本案是否應承擔付款義務,不屬于管轄權權審查范圍,應通過實體審理后作出評判。綜上,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月群
審 判 員 艾 杰
審 判 員 唐弋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書記員 張紅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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