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0833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3-6-21)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梁法民初字第00833號
原告方某某,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7組16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重慶市某某縣某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女,1987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2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某某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周某某、陳某某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6年11月經人介紹相識,不久便同居生活,2007年3月8日在梁平縣某某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2007年12月6日生育婚生長子,取名方某某,2009年11月5日生育次子,取名方某某。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夠,草率結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糾紛,導致夫妻關系長期不和,被告于2011年1月無故外出,從此雙方均無任何聯系和來往,更沒有盡家庭義務和夫妻義務,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婚生子隨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500元直至小孩滿18周歲時止。
被告劉某某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沒有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經人介紹相識確立戀愛關系,2007年3月8日在梁平縣某某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2007年12月6日生育婚生長子,取名方某某,2009年11月5日生育次子,取名方某某。原、被告婚前感情好,婚后初期夫妻感情還好,生育小孩后,原、被告雙方常因帶小孩等事發生糾紛,雙方父母多次勸解無果,被告于2011年1月外出至今無音訊,雙方無任何聯系和來往,互不盡家庭義務和夫妻義務,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部分陳述、提交的結婚證、戶口頁、柏家鎮龍鋒村委證明、證人方某某、方某某、肖某某的證言、調查被告父親劉某某的筆錄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后,常因撫養小孩等家庭瑣事發生糾紛,被告為此于2011年1月外出至今無音訊,雙方互不聯系和來往,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經多次勸和無果,雙方無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此,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的離婚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因現被告外出不知下落,無法直接撫養婚生子,且婚生子現一直在原告處生活,按有利撫養小孩學習、生活、成長的原則,應判決婚生子隨原告生活為宜,根據被告實際給付能力、小孩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由被告每月給付兩個婚生子的撫養費500元至小孩滿18周歲止。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方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
二、婚生子方某某、方某某隨原告方某某生活,由被告劉某某從2013年7月起每月給付原告小孩撫養費500元,直至小孩滿18周歲時止。
如果被告劉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某某
人民陪審員 某某
人民陪審員 某某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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