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92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8-26)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928 號
原告:俞 xx ,男, 1966 年 4 月 11 日 出生,漢族,住 xx 省 xx 市 xx 鎮 xx 村 xx 號,現住 xx 省 xx 市 xx 區 xx 路 xx 村 xx 號隔壁,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尤 xx 、江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 xx ,男, 1967 年 2 月 14 日 出生,漢族,住 xx 省 xx 市 xx 區 xx 徐 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湯 xx ,男, 1976 年 10 月 4 日 出生,漢族,住 xx 省 xx 縣 xx 鄉 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俞 xx 為與被告王 xx 、湯 xx 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4 月 7 日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朱歡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呂規平、吳偉珍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3 年 8 月 26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俞 xx 的委托代理人江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 xx 、湯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俞 xx 訴稱: 2011 年 4 月 26 日 ,被告王 xx 與原告開辦的 xx 市 xx 鋼管出租服務部簽訂《鋼管、扣件租賃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根據被告的要求如期按質提供了鋼管、扣件。 2012 年 1 月 20 日 ,經結算,尚欠原告鋼管、扣件租金 7000 元,由被告王 xx 、湯 xx 出具欠條,載明“今欠俞 xx 鋼管、扣件租金計柒仟元正,在 2012 年 4 月底前付清給俞 xx ”。到期后,上述款項雖經原告多次催討,兩被告至今未支付。為此,請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鋼管、扣件租金 7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起 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 xx 、湯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 2011 年 4 月 26 日 ,被告王 xx 、湯 xx 與原告俞 xx 簽訂鋼管扣件租賃合同。 2012 年 1 月 20 日 ,經雙方結算,兩被告尚欠原告鋼管、扣件租金人民幣 7000 元。由被告王 xx 、湯 xx 向原告俞 xx 出具欠條,載明“今欠俞 xx 鋼管、扣件租金計柒仟元正,在 2012 年 4 月底前付清給俞 xx ”。到期后,兩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租金。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兩被告人口信息查詢表、鋼管扣件租賃合同、欠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俞 xx 與被告王 xx 、湯 xx 簽訂《鋼管、扣件租賃合同》,且雙方經結算,明確了被告王 xx 、湯 xx 拖欠原告俞 xx 租金數額,兩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 xx 、湯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 xx 、湯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俞 xx 租金人民幣 7000 元及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5 月 1 日起 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50 元,由兩被告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 歡
人民陪審員 呂規平
人民陪審員 吳偉珍
二 O 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 祖 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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