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533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9-10)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1533 號
原告:章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囿山路 XX ,現住麗水市銀苑小區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被告:陳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聯城鎮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被告:周 XX ,男, 1975 年 11 月 9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聯城鎮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原告 章 XX 與被告 陳 XX 、周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審判員周新云獨任審判, 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章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 陳 XX 、周 XX 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章 XX 訴稱: 2011 年 5 月 2 日,被告陳 XX 因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 50000 元,并出具借條一張,由第二被告周 XX 作連帶償還責任,借款后,兩被告未能履行義務,經原告多次催討均無果。為此 ,請求: 一、判令被告陳 XX 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 50000 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訴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周 XX 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 陳 XX 、 周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兩被告戶籍證明、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陳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章 X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陳 XX 借款后未依約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陳 XX 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 XX 為被告陳 XX 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告陳 XX 、周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章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5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3 年 8 月 7 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周 XX 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050 元, 減半收取 525 元,由被告陳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周新云
二 0 一三年九月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陳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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