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19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8-12)
XX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196號
原告:王××。
被告:謝××。
原告王××為與被告謝××追償權糾紛一案,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雷文兵獨任審判,于2013年8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謝××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訴稱:被告謝××于2011年4月2日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借款人民幣100000元,由原告及案外人楊某某為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被告未及時歸還銀行借款,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以謝××、楊某某、王××為共同被告向貴院提起訴訟,后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協議約定:謝××歸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借款本金某民幣99963.62元,利息按借款合同約定利率計算,王××、楊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后因被告未及時還款,原告于2013年5月7日經法院執行從原告王××在農業銀行XX分行營業中心的賬戶中劃取20000元給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原告及案外人楊某某于2013年5月31日為被告歸還借款本息計人民幣70635.98元,其中原告代償了26917.95元、案外人楊某某代償了43717.95元。原告共計為被告代償還借款本息46917.95元。原告代被告償付了相應債務,有權向被告追償。為此,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償付原告代償款人民幣46917.9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謝××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共同參與還款人承諾書、(2012)麗蓮商初字第1192號民事調解某、還款證明、個人貸款還款憑證、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貸款系統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謝××向案外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借款,由原告及案外人楊某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現被告謝××未依約還款,原告作為保證人代償上述借款后,依法有權向被告謝××追償。故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謝××歸還原告代償款,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謝××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訴請及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謝××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王××代償款人民幣46917.95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6月2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70元,減半收取485元,由被告謝××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雷文兵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潘林媛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