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424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8-15)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424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 ×× 。
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王 ×× 。
被告人李 ×× 。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于 2013 年 5 月 18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31 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3 ) 404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 ×× 犯故意傷害罪,于 2013 年 8 月 7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 ×× 提起附帶民事賠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張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 ××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 ×× 及其訴訟代理人王 ×× 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3 年 5 月 13 日晚,被告人李 ×× 與被害人趙 ×× 在麗水市 ×× 都區 ×× 號超市門口因打牌發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被告人李 ×× 便拿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將被害人趙 ×× 肚子捅傷,后快速逃離現場。經法醫學鑒定,被害人趙 ×× 的傷勢為重傷。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 ×× 受傷后在麗水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16 天,共花去醫療費 20801.30 元,住院期間每天需一人陪護,醫生建議其出院后繼續休息兩個月。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李 ×× 的身份情況; 2 、被告人李 ×× 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與被害人趙 ×× 因打牌發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其拿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將被害人趙 ×× 捅傷后快速逃離現場的事實; 3 、被害人趙 ×× 的陳述,證明其與被告人李 ×× 因打牌發生口角后扭打在一起,被告人李 ×× 拿出折疊刀將其捅傷的事實; 4 、證人葉詞遠、葉某某的證言,證明被告人李 ×× 與被害人趙 ×× 因打牌發生口角,被告人李 ×× 將被害人趙 ×× 捅傷后逃離現場的事實; 5 、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案發現場的狀況; 6 、法醫學人體損傷程某鑒定書,證明被害人趙 ×× 的人體損傷程某為重傷的事實; 7 、辨認筆錄,證明捅傷被害人的嫌疑人為被告人李 ×× 的事實; 8 、抓獲經過,證明被告人李 ×× 被公安機關抓獲的事實; 9 、身份證復印件,證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 ×× 的身份情況; 10 、門診及住院收費收據,證明趙 ×× 受傷后花去醫療費 20811.20 元的事實; 11 、住院費某某單,證明趙 ×× 住院費用為 19204.50 元的事實; 12 、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及診查報告,證明趙 ×× 治療的過程; 13 、病情處理意見書,證明趙 ×× 出院后需要繼續休息 2 個月,在住院期間每天需要 1 人護理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 ×× 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 ×× 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 ×× 所支出的醫療費以醫療費票據為準;誤工時間和護理時間、人數參照醫院出具的病情處理意見書,誤工時間為 76 天,護理時間為 16 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僅提供浙江金藍海商貿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證明,而沒有提供相關的納稅證明、工資清單以及公司性質等證據印證,故對其要求按該證明計算誤工費、護理費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誤工費、護理費按照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按 15 元/天計算,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持異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 ×× 未提供交通費票據,故對其要求賠償交通費 160 元之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 ×× 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5 月 18 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17 日止);
二、被告人李 ××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 ×× 醫療費 20801.30 元、誤工費 7439.64 元、護理費 1566.24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240 元等損失共計人民幣 30047.18 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林旭紅
人民陪審員 周麗珍
人民陪審員 周獻賢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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