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409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7-30)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刑初字第 409 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 2013 年 2 月 27 日 被取保候審。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3 ) 373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犯危險駕駛罪,于 2013 年 7 月 24 日 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檢察員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3 年 1 月 24 日 19 時 25 分 許,被告人何××飲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的正三輪電動車沿麗水市麗陽路某某往西行駛至麗陽路與大洋路交叉路口處時,與正在等待交通信號燈的被害人秦某號發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秦某號輕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何××駕車逃逸,當日 19 時 32 分許,被告人何××被執勤民警抓獲。經查,被告人何××駕駛的正三輪電動車屬輕便摩托車、機動車管理范某,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 232mg / 100ml ,屬醉酒駕駛機動車。經交警部門勘察認定,被告人何××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何××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 1 、戶籍證明; 2 、被告人何××的供述; 3 、被害人秦某號的陳述; 4 、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 5 、血樣提取登記表; 6 、道路交通事故視聽資料提取登記表; 7 、公某某政處罰決定書; 8 、行政強某某施憑證; 9 、物品發還憑證; 10 、查獲經過; 11 、交通事故照片及說明; 12 、麗水大眾司法鑒定所( 2013 )毒檢字第 ×××× 號法醫毒物檢驗報告書; 13 、麗公物交鑒字( 2013 ) ×× 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某鑒定書; 14 、麗公交認字( 2013 )第 ××××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15 、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 16 、視聽資料等予以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違反交通法規,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致一人輕傷,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8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林旭紅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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