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829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6-8)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829號
原告:陳XX,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縣XX村6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李X,浙江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XX,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村7幢203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王XX,男,1943年7月16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花苑。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陳XX與被告孫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詹強獨任審判,于同年5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的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孫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訴稱:2013年1月25日,被告孫XX因資金周轉所需,向本人借款600000元,并出具借條,口頭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原告將600000元款項通過銀行轉入被告帳戶。還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討無果。為此,請求判令:1、被告孫XX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60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起訴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債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孫XX辯稱:1、借條是600000元,實際借款是300000元,且是為夏XX、陳XX借款;2、借條上沒有利息約定,但實際利息已按4分支付。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相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證明、借條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設立的借貸關系,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原、被告在設立借貸關系時未約定還款期限,按照法律規定,當債權人即原告陳XX向債務人即被告孫XX主張權利時,被告應當及時歸還借款,否則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原告訴請被告承擔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有違法律規定,本院酌情支持。被告辯稱該借款是為夏XX、陳XX而借,本院認為該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被告可另行主張權利;其他之辯沒有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XX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陳XX人民幣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3年4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0元,減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孫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詹 強
二O一三年六月八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劉 盈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