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004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6-21)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004號
原告:汪XX,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漢族,住縉云縣壺鎮鎮******。公民身份證號碼:****。
被告:鄭XX,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漢族,原住縉云縣新碧鎮******,現住******。公民身份證號碼:******。
被告:XX棋牌有限公司,住所地:麗水市開發路88號。組織機構代碼:704747938。
法定代表人:鄭XX,執行董事。
上述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柯X,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汪XX與被告鄭XX、XX棋牌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應建勇獨任審判,于同年6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XX、被告鄭XX、XX棋牌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柯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汪XX訴稱:2011年7月1日,被告鄭XX因經商所需,向原告借款130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3月底,按月利率2%計息。被告XX棋牌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加蓋公章。還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判令:1、被告鄭XX歸還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款還清之日止);2、被告XX棋牌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鄭XX、XX棋牌有限公司辯稱:1、雙方無借貸關系;2、被告并未收到1300000元的款項。請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本院認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證、被告工商登記基本情況表、組織機構代碼證、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設立的借貸、擔保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告鄭XX未按約定及時還本付息,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XX棋牌有限公司是履行債務的保證人,依照法律規定,當主債務人即被告鄭XX未清償債務時,作為保證人的被告XX棋牌有限公司應當依法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鄭XX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汪XX人民幣1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XX棋牌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410元,減半收取10705元,由被告鄭XX、XX棋牌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應 建 勇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劉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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