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26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5-16)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260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因本案,于2012年8月8日被取保候審,2013年5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3)2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犯銷售假藥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檢察員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在2012年3月至5月期間,在麗水市××都區××路××圍墻外臨時棚內銷售 “ 早泄一粒挺 ” 、 “ 艾某某 ” 等多種藥品。同年5月23日在麗水市工商行政管某某蓮都區分局、麗水市食品藥品監督管某某和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分局等部門的聯合檢查中,當場查獲被告人何××正在銷售的 “ 尼可 ” 1盒、 “ 硬到底 ” 13盒、 “ 艾某某 ” 3盒、 “ 夜郎神 ” 2盒、 “ 法國金片 ” 1盒、 “ 特效陰莖倍增膠囊 ” 6盒、 “ 炮王 ” 5盒、 “ 金槍不倒 ” 4盒、 “ 早泄一粒挺 ” 3盒、 “ 蟲草鹿鞭丸 ” 1盒、 “ 延時王 ” 1盒、 “ 德國倍克 ” 1盒、 “ 蟲草參茸 ” 1盒、 “ 米某司酮片 ” 7盒。經麗水市食品藥品監督管某某認定,上述產品均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均被認定為假藥。
被告人何××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構成銷售假藥罪。提請依法判處。
另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被查獲的 “ 法國金片 ” 1盒、 “ 米某司酮片 ” 7盒未在麗水市食品藥品監督管某某出具的《關于產品性質的認定意見》所附的檢測結果目錄中列為假藥, “ 蟲草鹿鞭丸 ” 1盒與檢測結果目錄中所列的產地不一致。根據現有證據,被告人何××被查獲的假藥為11種40盒327粒。
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何××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1、戶籍證明;2、被告人何××的供述和辯解;3、扣押物品文件清單;4、麗水市食品藥品監督管某某關于產品性質的認定意見等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為謀取非法利益,公開銷售假藥,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被查獲的 “ 法國金片 ” 1盒、 “ 米某司酮片 ” 7盒、 “ 蟲草鹿鞭丸 ” 1盒為假藥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
二、被告人何××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被扣押的假藥,予以沒收。
上述款項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蔣樂仁
二○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葉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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