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18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6-24)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182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6日被逮捕,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孫××。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3)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偉緩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鐘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及其指定辯護人孫××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葉××伙同雷某某(另案處理)隨身攜帶 “ 全能神 ” 資料到麗水市××都區黃村鄉黃泥墩村小處向村民進行散發,并宣傳 “ 全能神 ” 時被公安民警抓獲,當場從被告人葉××及雷某某身上扣押《老天爺真的下了凡》、《大好喜訊》等傳單277張和某傳小冊子5本。12月11日,公安機關從被告人葉××租住處查獲41張《老天爺真的下了凡》等傳單、21本《神三步作工的紀實精選》等書本、51冊 “ 全能神 ” 復印資料、17本手抄本、14個8G存儲卡。
上述事實,真的下凡了 ” 。后其打電話報警,兩名女子被警察帶走的事實;5、證人劉某某、陳某某的證言,被告人葉××及其指定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葉××的身份情況;2、被告人葉××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于2012年八、九月份從一個不知道名字的大姐處知道 “ 全能神 ” ,并將電話號碼留給對方。后該大姐約其見過兩次面,給其 “ 全能神 ” 的資料,讓其在家學習。12月7日,該大姐又約其見面,給其一些傳單,讓其去黃村散發,并告知其碧湖小妹(雷某某)也會一起去。12月10日上午,其便到汽車東站與碧湖小妹會合后,一起坐車到黃村××處向村民散發傳單,后被民警當場抓獲的事實;3、證人雷某某的證言,證明其散發傳單前一段時間在街上碰到一個老婦女向其宣傳 “ 全能神 ” ,并給其一些傳單,12月10日上午,其在汽車東站碰見一個聯城人(葉××)也是信老天爺的,兩人便一起去黃村××處向村民散發傳單,后被民警當場抓獲的事實;4、證人劉某當佳的證言及接受證據清單,證明2012年12月10日上午有兩個年輕女子到村里散發傳單,其中一張標題為 “ 老天爺證明2012年12月10日上午,有4名女子到劉某某店里散發傳單的事實;6、證人鄭某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2月10日上午有兩個女子發給其兩張傳單,標題為 “ 大好喜訊 ” 、 “ 老天爺真的下了凡 ” 。后其走到金山小店時,也有兩個女子在發傳單,和其收到的傳單一樣的事實;7、證人王某久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接受物品文件清單,證明2012年11月初,其與師傅蔡某某、一個中年婦女喝茶時,該婦女說其有一本書叫《神三步作工的紀實精選》,可以給其看看,該婦女便將書送到其辦公室,并向其宣傳 “ 全能神 ” 。經照片辨認,其指認雷某某、被告人葉××就是向其宣傳 “ 全能神 ” 邪教的女子;8、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照片,證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葉××身上扣押了83張 “ 全能神 ” 傳單和4本宣傳小冊子、1本附冊的傳單,從雷某某身上扣押了194張 “ 全能神 ” 傳單和1本宣傳小冊子的事實;9、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照片,證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葉××處所依法搜查后扣押了 “ 全能神 ” 復印資料51冊、《神三步作工的紀實精選》等書本21本、手抄本17本、《老天爺真的下了凡》等傳單41張、14個8G存儲卡的事實;10、抓獲經過,證明2012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葉××在小處散發傳單時被民警當場抓獲的事實;11、證明,證明 “ 全能神 ” 、 “ 東方閃電 ” 為地下非法組織的事實;12、電子物證檢查工作記錄及光碟一張,證明從被告人葉××租住處扣押的電腦主機中有 “ 全能神 ” 宣傳資料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伙同他人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傳播邪教宣傳品300份以上,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葉××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葉××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葉××歸案后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建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公安機關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沒收。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李建平
人民陪審員周麗珍
人民陪審員徐妙君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葉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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