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31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6-19)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316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戴××。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6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撤銷緩刑。現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張×。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黃××。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審。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3)2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戴××、張×、黃××犯盜竊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鐘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戴××、張×、黃××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2013年3月17日晚上10時許,被告人戴××、黃××到麗水市蓮都區 “ ×××× ” 網吧,將被害人王某停放在網吧門口的浙K×××××號 “ 之威 ” 牌黃色輕便摩托車(價值人民幣2800元)拉到旁邊的小弄里,叫來黃包車將該車運到蓮都區三中路口一小弄藏匿,準備再來取車賣錢。事后該車被被害人王某找回。
2、2013年3月1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戴××、黃××到麗水市××都區燈塔××村7幢對面的小弄,以破壞龍頭鎖的方式將一輛停放在小弄里的 “ 建設 ” 牌藍灰色輕便摩托車(價值人民幣1500元)盜走,并將車拉到蓮都區××口××近的一條小弄藏匿。當日傍晚,被告人戴××、黃××將該車拉到修理店換鎖,并由被告人戴××暫留著自己使用。被告人戴××被抓獲時,該車一同被扣押。
3、2013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9時許,被告人戴××、張×到麗水市水××開發區××山新村 “ 關某美食 ” 后門,將一輛停放在后門口的臺灣 “ 三洋 ” 牌白色輕便摩托車(價值人民幣1600元)拉到旁邊,由被告人戴××以拼鎖的方式打開車鎖,后被告人戴××、張×將該車騎到麗水市花園路 “ 魅遇 ” 酒吧門口以人民幣350元的價格賣給潘某某。潘某某因收購贓物歸案后,該車已被扣押。
4、2013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9時許,被告人戴××、張×到麗水市水××開發區××山新村11幢樓下,由被告人張×望風,被告人戴××以拼鎖的方式將一輛停放在此的 “ 先風 ” 牌黑色輕便摩托車(價值人民幣1550元)車鎖打開,后被告人戴××、張×將該車騎到蓮都區××南山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賣給陳某某。陳某某因收購贓物歸案后,該車已被扣押。
被告人戴××、黃××、張×歸案后,除已被被害人自行找回的摩托車外,其余被盜摩托車已被公安機關扣押。
被告人戴××、張×、黃××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戴××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依法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黃××有立功表現。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戴××、張×、黃××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1、戶籍證明;2、被告人戴××、張×、黃××的供述;3、被害人王某的陳述;4、證人潘某某、陳某某的證言;5、價格鑒定書;6、辨認筆錄;7、扣押決定書及照片;8、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9、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機動車銷售發票;10、抓獲經過;11、立功材料等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張×、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系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法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黃××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有立功表現,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戴××、張×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盜竊的贓物已追歸,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500元,與前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并罰后,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75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被告人張×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黃××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戴××、張×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交國庫;被扣押的贓物三輛摩托車由扣押機關發還給被害人。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蔣樂仁
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葉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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