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27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4-19)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272號
原告:鄭 ××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鄧 ×× 。
被告:杜 ××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林 ×× 、盧 ×× 。
原告鄭 ×× 為與被告杜 ××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1 月 24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旭勇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4 月 3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 ×× 的委托代理人鄧 ×× 、被告杜 ×× 的委托代理人林 ×× 、盧 ×× 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 ×× 訴稱: 2010 年 10 月 30 日,原、被告達成協議,約定:經原、被告一致確認,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款項共計人民幣 600000 元,原告和案外人徐榮借款案件中,原告承擔的利息,由被告承擔一半等內容。協議簽訂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欠款。為此,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6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被告杜 ×× 辯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本案的債權關系。 2010 年 10 月 30 日的債權協議書,是答辯人應原告的請求為幫原告應付原告的債權人徐榮所簽的協議,其目的僅僅是應付徐榮,而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債權事實。
被告僅對本案事實提出口頭抗辯,不能對抗原告提供雙方簽字確認的債權協議書,故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債權協議書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就被告尚欠原告的債務經結算,雙方簽署了債權協議書,該協議書明確載明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幣 600000 元。原告據此要求被告歸還該款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杜 ××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鄭 ×× 人民幣 6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 2013 年 1 月 24 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9800 元,減半收取 4900 元,由被告杜 ××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旭勇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劉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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