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民初字第22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4-28)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民初字第227號
原告:陳甲。
原告:毛××。
兩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林××。
被告:謝××。
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麗水市××小區××房××樓。組織機構代碼:7399472XX。
訴訟代表人:吳××。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陳乙。
原告陳甲、毛××與被告謝××、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林映青獨任審判,于同年4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甲、毛××的委托代理人林××、原告陳甲、被告謝××、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甲、毛××訴稱:兩原告系夫妻關系。2012年10月12日,原告陳甲駕駛電動三輪車(搭乘原告毛××等四人)在麗水市××都區老竹××村通往下橋村的路上與被告謝××駕駛的浙K×××××號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以及車上乘客不同程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陳甲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謝××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其他人員無事故責任。另經查詢,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承保了浙K×××××號車的交強險。此次事故致兩原告受傷。原告陳甲的醫療費和施救費兩項損失合計893.22元;原告毛××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合計16421.73元;兩原告損失合計17314.95。根據法律規定,原告的上述損失應由被告謝××賠償15458.04元,由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限額內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部分直接向兩原告支付保險金(被告已支付7720.35元)。為此,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謝××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707.29元。2、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浙K×××××號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30.4元。
被告謝××辯稱:1、本案的責任應按照3:7的比例予以分擔,被告謝××愿意承擔70%的責任。2、醫療費經鑒定,存在不合理費用,應予以剔除。對無法核實的換藥、材料費,愿意支付100元作為補償。此外,部分用藥無法確認是否為原告毛××住院期間使用,對該部分用藥的醫療費應予以適當扣除。3、被告謝××的車輛也產生施救費,應該一并計算。
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辯稱: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部分,本次事故共涉5個傷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責任限額10000元內按比例予以賠付。對施救費予以認可。毛××的護理天數為住院期間14天,護理費標準應為75元/天。交通費沒有票據不予賠付。對鑒定費,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本院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兩原告系夫妻關系。2012年10月12日,原告陳甲駕駛車牌號為麗水A0194XX號電動三輪車搭乘原告毛××等四人在麗水市××都區老竹××村通往下橋村的路上與被告謝××駕駛的車牌號為浙K×××××號的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陳甲、毛××等五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麗水A0194XX號電動三輪車屬于某動車中的輕便摩托車某某;被告謝××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陳甲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毛××不負事故責任。經鑒定,原告毛××護理時限為30日,每日1人。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承保了浙K×××××號三輪摩托車的交強險。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謝××就原告毛××醫療費的合理性申請鑒定,經鑒定,1、浙江省醫療機構門診收費收據共7張,項目:換藥、材料費等,共計人民幣590元,未加蓋公章,均為非正式發票,無法認定;2、不合理及非治傷必需費用計957.60元。被告謝××庭審中表示自愿支付原告毛××換藥、材料費等100元。
本院認定原告陳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有:1、醫療費:593.22元;2、施救費300元,上述合計人民幣893.22元。原告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有:1、醫療費7680.7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3、護理費5873.4元;4、鑒定費800元,上述合計人民幣14774.13元。被告謝××已賠付原告2720.35元,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已賠付5000元。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毛××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謝××的駕駛證、行駛證、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企業基本信息、組織機構代碼證、保險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門診病歷、出院記錄、醫療費發票、用藥清單、麗水大眾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被告謝××提供的麗水天平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供的電子轉賬回單、案件抄單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謝××負事故主要責任,陳甲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毛××不負事故責任,責任認定準確,本院予以采信。對醫療費中的不合理及非治傷必須費用應予以扣除。被告謝××自愿賠償原告毛××換藥、材料費100元,屬當事人對自身權益的處分,本院不持異議。被告謝××辯稱除上述費用外,醫療費中仍存有其他不合理費用,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認可。原告訴請被告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鑒定費、施救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認可。原告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交通費損失情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謝××的財產損失可另行主張,本案中不一并予以處理。結合本起事故另案受害人的賠償情況,原告的合理損失由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7643.4元,余額結合事故責任,由被告謝××按過錯比例承擔70%的賠償責任。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陳甲經濟損失醫療費、施救費等共計人民幣893.22元,原告毛××經濟損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鑒定費等共計人民幣14774.13元,上述損失共計人民幣15667.35元,由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7643.4元(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已支付5000元),由被告謝××賠償5616.77元(被告謝××已支付2720.35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陳甲、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陳甲、毛××負擔75元,由被告謝××負擔1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林映青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魏小云
賠償清單
一、陳甲損害賠償項目
1、醫療費:593.22元
2、施救費:300元
二、毛××損害賠償項目
1、醫療費:7680.73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天×14天=420元
3、護理費:97.89元/天×60天=5873.4元
4、鑒定費:800元
合計人民幣1566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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