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61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3-21)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61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鄒X,男,出生于四川省廣漢市,漢族,高中文化,務農。2011年11月1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梁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X犯盜竊罪,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鄒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9年1月4日22時許,被告人鄒X伙同陳X(已判刑)從四川省達縣駕駛改裝后(專門用于盜裝柴油)的切諾基小車,竄至四川省大竹縣的石橋鋪鎮和重慶市梁平縣的袁驛鎮、碧山鎮,趁當地貨車停靠在自己家門前無人照看之機,即采用油泵抽油的方式,撬開貨車油箱蓋,將柴油抽入自己改裝后的儲油罐,當晚連續盜竊作案五次,將失主孟XX、隗XX、石XX、劉XX等人貨車油箱內柴油盜走,共計613升。2009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鄒X和陳X在繼續作案中,被失主孟XX與當地村民李XX等人將陳X抓獲并報警,被告人鄒X逃離現場。經鑒定,被盜物品案發時價值3090元。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鄒X到四川省廣漢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鄒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鄒X的戶口證明、供述與辯解,同案犯陳X的供述,證人馮XX、盧XX、孟XX、石XX、隗XX、石XX2、劉XX、李XX的證言,現場指認筆錄與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與勘查照片,扣押物品清單,柴油計量鑒定與結論,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發還物品清單,車輛買賣協議,到案說明,(2009)梁刑初字第79號判決書,公安機關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被告人鄒X作案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當庭認罪,主動履行罰金刑,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修正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鄒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6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口頭或者書面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審判員 李吳霞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陳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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