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66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3-21)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66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XX,男,出生于重慶市梁平縣,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2年1月21日由梁平縣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何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XX于2012年1月8日午后,將自己的摩托車停靠在梁山街道名豪下廣場農村商業銀行旁邊,然后去北池街張木匠飲食店喝酒。當日19時20分許,被告人何XX持E類駕駛證駕駛自有的渝FDW681號錢江牌QJ125—C型普通兩輪摩托車,從梁山街道猴子洞處徑大眾路往人民西路行駛,當車行至大眾路中段時,被梁平縣公安局交巡警查獲,賡即于同日18時01分帶至縣中醫院提取血樣。2012年1月10日,偵查機關將何XX靜脈血液送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檢驗結果為:送檢檢材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71.4mg∕100mL。2012年1月21日,偵查機關將鑒定結論送達給了被告人何XX。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偵查機關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酒后駕車被查獲現場草圖、呼氣式酒精測試單、同步錄音錄像光盤、扣押物品清單(渝FDW68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酒后駕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重慶市公安局渝公鑒(乙醇)〔2012〕0290號乙醇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通知書、被告人駕駛證影印件、機動車查詢信息表、被告人戶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庭認為,被告人何XX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被告人何XX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進入高峰路段、高峰時段行駛,本可在量刑檔次內從重處罰,但考慮被告人當庭認罪,自愿接受罰金刑處罰,且家庭困難,身體有病等情節,故可在量刑檔次內酌定從輕。根據庭審查明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結合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XX犯危險駕駛罪, 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陸元貴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高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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