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巫法民初字第00509號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12-4-9)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巫法民初字第00509號
原告唐XX,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農民,住重慶市巫溪縣*村1X組。
委托代理人聶XX,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漢族,待業,住重慶市忠縣官壩鎮官壩場X號附X號。
被告周XX,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農民,住重慶市巫溪縣城廂鎮*村X組。
唐XX訴周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世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XX及其委托代理人聶XX、被告周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XX訴稱:原、被告于1999年2月在廣東省務工時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00年3月14日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并領取結婚證。2000年6月28日生一子,取名周X。原、被告婚后時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被告常在外打牌賭博,對原告不關心,被告從未盡到應盡之責。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兒子隨原告生活。
被告周XX辯稱:原告所述不實,是為離婚找借口。原、被告感情很好,被告對家庭也很負責任。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2月在廣東省務工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00年3月14日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并領取結婚證。2000年6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周X。原、被告婚后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雙方婚后常在外務工,有時為家庭瑣事發生點爭吵。現原告起訴要求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證、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以及原、被告當庭陳述和答辯,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雖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但不代表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主張被告常在外打牌賭博、從未盡到應盡之責的事實,無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唐XX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20元,由原告唐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員 張世紅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書 記 員 胥仲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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