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同民初字第1487號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2011-6-28)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同民初字第1487號
原告應鵬,男, 1989年8月26日出生。
被告雷科,男, 1989年7月1日出生。
原告應鵬與被告雷科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月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應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雷科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應鵬訴稱,被告雷科于2007年2月18日與原告在同安區西柯鎮潘涂村發生糾紛,原告被雷科持菜刀砍傷左手小臂尺神經損傷,程度為輕傷。雙方于2007年4月1日在潘涂邊防派出所協商,被告雷科應賠償原告醫療費用共計30000元整。雷科于2007年11月1日賠償原告15000元。尚欠15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條一張,被告應于2009年5月31日還清。期限屆滿,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故請求判令被告雷科賠償原告醫療費用人民幣15000元。
被告雷科未作出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07年2月17日19時30分許,被告雷科約其女友到暫住同安區城南燒灰村老鄉錢波的暫住處玩耍時,遇到與其爭女友的老鄉應鵬(即原告),雙方為此發生爭吵后各自離開。被告雷科從錢波暫住處拿一把菜刀返回原告應鵬在潘涂村嘉禾石材廠的暫住處等候原告,當晚23時許,被告雷科看到原告應鵬回來,即持菜刀朝原告應鵬左手砍去。原告應鵬于2007年2月18日0時10分許,向廈門市公安局潘涂邊防派出所報案,經法醫鑒定原告左手的左尺神經損傷,左前臂曲腱離斷,損傷程度為輕傷。之后,被告雷科同意賠償原告應鵬醫療費用人民幣30000元,并于2007年11月1日支付原告應鵬醫療費用人民幣15000元,尚欠15000元,被告雷科出具一張欠條交原告應鵬收執,約定欠款一年半還清,應鵬也已當日向廈門市公安局潘涂邊防派出所申請不追究被告雷科的刑事責任。期限屆滿后,被告雷科未能償還尚欠醫療費用,原告經催討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提出如上請求。
上述事實,有原告應鵬提供的被告雷科出具的欠條一份、廈門市公安局潘涂邊防派出所證明一份、申請書一份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加于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因小事發生爭吵,被告持刀砍傷原告,理應賠償原告醫療費用損失。現被告雷科尚欠原告應鵬醫療費用人民幣15000元未還,有被告雷科出具交原告收執的欠條為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因此,原告應鵬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雷科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依法可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雷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應鵬醫療費用人民幣15000元。
如果被告雷科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5元,適用簡易程序減辦收取人民幣87.5元由被告雷科承擔,款限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月萍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書 記員 吳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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