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云刑初字第18號
——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2011-3-23)
王xx、陳xx犯盜竊罪一案
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云刑初字第18號
公訴機關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xx
,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xx縣,x族,初中文化,無業,住xx縣柘木鄉肖橋村8-48號,現租住在岳陽市xx。因涉嫌犯盜竊罪,2010年11月15日被岳陽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F羈押于岳陽市云溪區看守所。
被告人陳xx
,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xx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xx縣xx鎮xx號,現租住在岳陽市xx。因涉嫌犯盜竊罪,2010年11月18日被岳陽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F羈押于岳陽市云溪區看守所。
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檢察院以岳云檢刑訴(2011)第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xx 、陳xx
犯盜竊罪,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被告人認罪案件”審理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李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xx
、陳xx 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份,被告人王xx 、陳xx
和戴xx、龔xx(二人均在逃)四人商定偷電纜線搞點錢用,每人出550元合伙購買了一輛二手宗申牌正三輪摩托車,還湊錢購買了一把黃色斷線鉗、一把黑色斷線剪等作案工具。2010年8月至11月間,四人在岳陽市xx區xx、xxx鎮等地利用斷線鉗、斷線剪、扳手等作案工具盜竊電纜線和變壓器共9次,所盜物品共計價值112720元,四人將所盜贓物均銷贓給了張xx(現在逃),共計銷贓得款52800余元。其中,被告人王xx
、陳xx 各分得贓款14100余元,二人將所得贓款用于生活等開支。在共同盜竊作案中,四人分工明確,一般是被告人陳xx
負責駕駛三輪摩托車、保管三輪摩托車和作案工具,被告人王xx
負責攀爬到電線桿上剪電纜線,戴xx和龔xx負責在下面拖電纜線和裝車。其具體事實如下:
1、2010年8月28日晚12點左右,被告人王xx 、陳xx
和戴xx、龔xx來到岳陽市xx區xx鄉xxx至xxx村地段公路左邊,盜剪300對通信電纜線170米,銷贓得款7000余元,四人各分得贓款1200余元,剩下的2200余元用于償還張xx幫陳xx
等人購買宗申牌正三輪摩托車時所墊付的車錢。經物價鑒定,所盜電纜線價值為6900元。
2、2010年9月3日晚12點左右,被告人王xx 、陳xx
和戴xx、龔xx來到岳陽市xx區xx鄉xxx村xxx廠圍墻旁邊,盜剪200對通信電纜線200米、400對通信電纜線200米,銷贓得款8000余元,四人各分得贓款2000余元。經物價鑒定,所盜電纜線價值為18340元。
3、2010年9月10日晚,被告人王xx 、陳xx
與戴xx來到岳陽市xx區xx鄉xxx至xxx村地段公路左邊(與第一次作案系同一地點),盜剪300對通信電纜線120米,銷贓得款5000余元,三人各分得贓款1800余元。經物價鑒定,所盜電纜線價值為6000元。
4、2010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王xx 、陳xx
和戴xx、龔xx來到岳陽市xx區xxx鎮xx村地段一塊棉花田地里,盜剪型號為200×0.5的通信電纜線450米(其中包含型號為50的熱縮套管4套、型號為3M的接線模塊240個),銷贓得款8000余元,四人各分得贓款2000余元。經物價鑒定,所盜物品價值為13930元。
5、2010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王xx 、陳xx
和戴xx、龔xx來到岳陽市xx區xxx鎮xx村地段一公路旁,盜剪型號為300×0.5的通信電纜線400米(其中包含型號為50的熱縮套管12套、型號為3M的接線模塊240個),銷贓得款8000余元,四人各分得贓款2000余元。經物價鑒定,所盜物品價值為18500元。
6、2010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王xx 、陳xx
與龔xx來到岳陽市xx區xx鄉臨港產業新區岳陽xx公司的工地上,將一臺220伏三箱變壓器內的銅線圈和鋼片全部盜走,銷贓得款4800余元,三人各分得贓款1600余元。經物價鑒定,所盜變壓器價值為15000元。
7、2010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王xx 、陳xx
和戴xx、龔xx來到岳陽市xx區xxx鎮xx村地段一公路旁,盜剪型號為300×0.5的通信電纜線200米(其中包含型號為50的熱縮套管4套、型號為3M的接線模塊120個),銷贓得款6000余元,四人各分得贓款1500余元。經物價鑒定,所盜物品價值為9040元。
8、2010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王xx 、陳xx
與戴xx來到岳陽市xx區xxx鎮xx村地段一公路旁,盜剪型號為300×0.5的通信電纜線350米(其中包含型號為50的熱縮套管4套、型號為3M的接線模塊240個),銷贓得款6000余元,三人各分得贓款2000余元。經物價鑒定,所盜物品價值為15670元。
9、2010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xx 、陳xx
和戴xx、龔xx來到岳陽市云溪區xx鄉中天石化公司變電房處,撬鎖挖洞入室,在變電房內盜得四芯銅纜線20米、單芯銅纜線30米,四人提著電纜線離開變電房,在外大約走了100米,被岳陽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松楊湖派出所巡邏隊發現,被告人王xx
被當場抓獲。所盜物品被岳陽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依法扣押并返還給了被害單位岳陽市xx區xx公司。經物價鑒定,所盜銅纜線價值為9240元。
案發后,被告人陳xx 主動向被害單位中國xx公司岳陽云溪分公司賠償損失19533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xx 、陳xx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告人被抓獲經過、辨認筆錄、扣押及發還物品清單、指認作案現場筆錄和相關照片、戶籍資料、辦案說明、搜查筆錄、被害單位中國xx公司岳陽云溪分公司出具的關于通信設施被盜破壞的情況報告和收條等書證、證人楚雄文、劉演軍、付垚、李光耀的證言、價格鑒定結論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xx 、陳xx
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
、陳xx 在共同盜竊作案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陳xx
主動向被害單位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岳陽云溪分公司賠償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xx 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陳xx 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曉 霞
審 判 員 瞿 四 平
人民陪審員 李 躍 進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 芳
附: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ǘ┍I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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