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云刑初字第32號
——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2011-8-10)
龔xx犯詐騙罪一案
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云刑初字第32號
公訴機關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龔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xx市xxx區,x族,中技文化,無業,住xxx區xxx社區xxx號。因涉嫌犯詐騙罪,2010年11月1日被岳陽市公安局金盆分局刑事拘留,
2010年12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岳陽市云溪區看守所。
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檢察院以岳云檢刑訴(2011)第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龔xx犯詐騙罪,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被告人認罪案件”審理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鐘紅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龔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龔xx通過朋友認識在巴陵石化工作的被害人聶x,龔xx了解到聶x當時已經離異時,即對聶x謊稱自己也已經離婚,現在廣東開辦陶瓷化工廠,從而騙取聶x的信任,并與聶x建立了戀愛關系。
龔xx在騙取聶x信任后,于
2007年11月23日,謊稱在廣東開辦的陶瓷化工企業發不出工資,怕工人鬧事,打電話給聶x,要求聶x匯錢給他周轉,聶x分別于2007年11月23日、24日通過交通銀行云溪分理處匯款10000元、6000元到龔xx的賬號上。2007年12月7日,龔xx又以在廣東沒有錢回岳陽為由,要求聶x匯款給他,聶x當日匯款2000元到龔xx賬號上。上述三筆款項共計18000元被龔xx揮霍。
2008年2月初,龔xx假稱與他人合伙開辦一個高爾夫訓練場,需要資金周轉,要求聶x匯錢給他。聶x分別于2008年2月4日、3月2日、3月16日通過中國銀行云溪分理處匯款3000元、9000元、1000元到龔xx賬號上。上述三筆款項共計13000元均被龔xx揮霍。
2008年5月,龔xx借口幫聶x家在岳陽市八字門附近買門面,并假稱有熟人在那里,由他出面買門面可以獲得優惠,但需要先交納100000元定金,同時為進一步獲取聶x家的信任,其駕車載聶x和聶x的母親章xx到岳陽市八字門附近看了下門面。2008年5月12日,聶x、章xx與龔xx一起到建設銀行云溪分理處分別從章xx的定期存單上、工資存單上取款50000元、10000元,并當場將現金交給龔xx,2008年6月12日聶x要求龔xx出具收款憑證,并要求龔xx如果在年底沒有買到門面的話,就要將錢退還,龔xx才出具了一張60000元的“借條”。2008年6月21日,龔xx又到聶x家從章xx那里拿走40000元現金,也同樣出具了一張40000元的“借條”。龔xx拿到上述兩筆款項共計100000元后,并未按照事先的約定幫被害人聶x家買門面,而是購置了一臺“銳志”小轎車供自己使用。
2008年8月1日,龔xx借口給“銳志”轎車上戶,通過聶x,從聶x的弟弟聶x那里拿走18000元,并出具了一張“借條”。但其拿到錢后,并未去辦理上戶手續,而是將此款用于和朋友一起揮霍。
龔xx于2008年3月3日與前任妻子劉x辦理離婚手續后,與聶x約定在2008年10月1日登記結婚,但其在2008年9月27日到聶x家,謊稱因其父親是在二十多年前的9月份去世的,按照老家平江的風俗,在此月份前后的三個月不得辦喜事,要將婚事推遲,卻在2008年10月14日與認識才約一個月的楊xx登記結婚。婚后,龔xx怕聶x找他要錢,停止使用其所有的通訊工具。聶x經多方努力,聯系上龔xx后,告訴龔xx,如果其不將錢退出來,將到公安機關報案,龔xx才先后退給聶x18000元。2009年4月后,龔xx中斷了與聶x的聯系,躲避聶x直至被抓獲。
另查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龔xx的親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聶x、章xx損失70000元,并就余款與被害人達成了還款協議,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被告人龔xx所在岳陽樓區呂仙亭司法所出具了書面審前社會調查走訪記錄和意見反饋函,證實對其具有監管幫教條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龔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銀行交易憑證及借條、被告人龔xx離婚、結婚的資料、被害人指認門面照片及辦案說明、被告人龔xx的戶籍資料、證人聶x、何麗君、樊宇清等人的證言、被害人聶x、章xx的陳述、被告人龔xx的供述和辯解、岳陽樓區呂仙亭司法所出具的審前社會調查走訪記錄和意見反饋函、被害人聶x、章xx出具的書面請求報告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和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龔xx退出了大部分贓款,并就余款與被害人達成了還款協議,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且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龔xx所在司法所證實對其有監管幫教條件,且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對其可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龔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責令被告人龔xx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持判決書到岳陽樓區呂仙亭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國 維
審 判 員 李 曉 霞
人民陪審員 李 躍 進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 劉 芳
附: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第二、三款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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