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梁法民初字第539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1-3-30)
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梁法民初字第539號
原告李xx,女,生于1982年4月28日,漢族,貴州省正安縣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楊慶,重慶市梁平縣梁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xx,男,生于1978年10月14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農民。
原告李xx訴被告陳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藍疆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訴稱,原、被告婚后,由被告交友不善,在外染上毒癮,并屢勸不改,不盡家庭義務,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現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子陳亮隨原告生活,不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
被告未應訴答辯。
訴訟中,原告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和理由舉出了以下證據:
(一)、原告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結婚證原件,擬證明原、被告的身份關系。
(二)、梁平縣公安局出具的吸毒人員查獲詳細信息和行政拘留記錄詳細信息表,擬證明被告長期吸毒,屢教不改。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證據2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夏天相識戀愛,不久即在一起同居生活,后于2004年6月15日在梁平縣仁賢鎮人民政府補辦結婚登記。 2005年1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陳亮。2005年8月21日被告因吸毒,被廣東省公安局番愚公安局查獲,強制戒毒。2010年2月19日被告因吸毒,又被梁平縣公安局拘留。原、被告夫妻財產在原告處有人民幣4000元。在庭審中,原告自愿放棄對其婚前財產的權力。現原告以被告長期吸毒,屢教不改,不盡家庭義務,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訴來本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子陳亮隨原告生活,不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
本院認為,原、被告相識不久便同居生活,缺乏婚前基礎,被告有吸毒惡習,且屢教不改,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本院應予以支持�;樯雨惲岭S原告生活為宜,原告不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允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準許原告李xx與被告陳xx離婚。
二、 婚生子陳亮隨原告李xx生活。
三、 夫妻共同財產人民幣4000元,原、被告各分得2000元(被告應分得的2000元在判決生效十日內由原告支付給被告)。
案件受理費240.0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藍 疆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葉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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