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泰刑初字第91號
——福建省長泰縣人民法院(2011-7-11)
福 建 省 長 泰 縣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1)泰刑初字第91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長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成金,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
長泰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林刑訴[201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成金犯盜伐林木罪,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鄧成金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0年12月期間,被告人鄧成金為占山地種植巨尾桉,便攜帶手鋸、柴刀等工具先后到被害人楊XX和葉XX兩人共同向本縣坂里鄉正達村民委員會承包的址在“大母林”第03大班081、180小班林地采伐杉木。采伐后,被告人鄧成金將部分杉木賣給坂里鄉丹巖村陳XX,得款人民幣1230元;另有部分杉木丟失或在煉山時燒掉。經鑒定:被采伐面積3畝,被采伐杉木219株,采伐林木立木蓄積量7.4098立方米。
被告人鄧成金接到電話通知后于2011年3月17日主動到長泰縣公安局巖溪森林派出所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鄧成金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長泰縣公安局證明、戶籍證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單、長泰縣林業局證明、公證書、現場勘查筆錄、被害人葉XX、楊XX的陳述、證人鄧XX、何XX、陳一X、鄧一X、陳XX、吳XX、楊XX、楊一X的證言、現場調查鑒定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成金違反森林法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林木立木蓄積量7.4098立方米,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公訴機關要求以盜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建議適宜,應予采納。被告人鄧成金在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能自愿認罪,主動繳納非法所得、罰金,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鄧成金依法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鄧成金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薛凌漢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蔡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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