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平刑初字第00025號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9-1-5)
劉*非法拘禁一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平刑初字第00025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于陜西省,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陜西省韓城市龍亭鎮三甲村五組(戶籍所在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3月15日被羈押,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平谷區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刑訴[2008]1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3月8日18時許,被害人郝文華被他人騙至平谷區海關大街41號,被告人劉*等人為迫使郝文華進行非法傳銷,對其進行看管。3月12日,郝文華被帶至平谷區岳各莊雙河路35號,劉*等人繼續對郝文華進行看管,限制人身自由,直至3月15日被抓獲。
被告人劉*于2008年3月15日被公安機關查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郝文華的陳述,證人楊燕、吳琰如、楊未格等人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電話查詢記錄、到案經過、辨認筆錄及涉案照片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等人采用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劉*認罪態度較好,故酌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5日起至2009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鄭淑君
二ΟΟ九年 一 月 五 日
書 記 員 楊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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