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蔣XX與被告董XX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11-4-7)
原告蔣XX與被告董XX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 )巫法民初字第290號
原告蔣XX,女,生于1985年6月20日,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務農,住巫溪縣通城鎮樓門村2組。
委托代理人周蓬,重慶峽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XX,男,生于1986年1月19日,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務農,住巫溪縣通城鎮樓門村2組。
委托代理人鄒運軍、何瓊,重慶浩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蔣XX與被告董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胥仲倫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蓬,被告董XX及其委托代理人鄒運軍、何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蔣XX訴稱,原、被告于2005年經人介紹相識,2006年農歷二月十五日舉行結婚儀式。2006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董X。2009年1月5日,原、被告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了結婚登記。由于原、被告婚前年少,沒有建立感情基礎,剛舉行結婚儀式后被告迷戀打牌,不務正業,致原、被告因此事扯皮,且被告從2009年8月外出后一直未回家,也不履行家庭義務,更不與原告聯系,雙方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原告現要求與被告董XX離婚;婚生子董X隨原告生活,被告給付撫養費;原、被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被告董XX辯稱,原、被告系相識戀愛后登記結婚,雙方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同時,原告訴稱的被告有打牌惡習、不務正業等不是事實。
原告向本院出示了下列證據:
1、原、被告及其家人的戶口證明及結婚證,擬證明原、被告家庭成員情況及原、被告登記結婚;
2、證人譚國英(系董XX母親)的書面證言,擬證明原、被告婚后夫妻關系不好。
被告對原告出示的證據質證認為:戶口薄復印件及結婚證無異議。對證人譚國英的證言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被告向本院出示了下列證據:
1、原、被告家人的戶口薄復印件,擬證明原、被告家庭成員情況;
2、樓門村委會證明,擬證明因蔣某某在外務工,董某某長期隨祖父母生活;
3、樓門村委會證明,擬證明被告董某某沒有賭博惡習,原、被告婚后夫妻關系一直較好,沒有發生過打架;
4、證人蹇德平、彭書杰、董興財的書面證言,擬證明被告董某某沒有賭博惡習,原、被告婚后夫妻關系較好;董某某在原告蔣某某外出務工期間,長期隨祖父母生活。
原告對被告出示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3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其中董某某隨原告生活有一段時間,在外務工期間,確隨其祖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后也確未發生過打架,但其他證明內容不是事實,證據4的證人系被告鄰居或親屬,證言的證明力較低,且證言不真實。
鑒于原告舉示的證據1,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僅對其待證事實提出異議,且譚國英系被告母親,其應當了解雙方當事人的真實生活情況,對該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鑒于被告證據1、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證據2、3、4,原告對其證明內容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且該證據的所證明的雙方感情狀況與原告舉示的證人譚國英證言相矛盾,故對證據2、3、4中反映的夫妻感情狀況證明內容不予采信,對在蔣某某外出務工期間,董某某長期隨祖父母生活的證明內容予以采信。
基于上述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原告蔣XX與被告董XX于2005年經人介紹相識,次年農歷2月15日舉行結婚儀式并開始同居生活,2009年1月5日補辦結婚登記。2006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董X。2008年開始,原、被告夫妻關系出現裂痕并開始分居生活。現原告以被告有賭博惡習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
另查明,在原告蔣XX于2008年外出務工后,兒子董X就長期隨祖父母生活。被告董XX亦于2009年8月外出務工。
本院認為,原告蔣XX與被告董XX系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離婚應當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可能為條件,但原告所出示證據不能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蔣XX的訴訟請求。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費120元,由原告蔣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口頭或書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胥仲倫
二O一一 年 四 月 七 日
書 記 員 張 釗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