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愛琴、楊文星與被告衛紅才、吳計干相鄰通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0-13)
原告苗愛琴、楊文星與被告衛紅才、吳計干相鄰通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286號
原告苗愛琴,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
原告楊文星,男,1972年8月1日出生。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許峰銀,系二原告朋友。
被告衛紅才,男, 1953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吳計干,男,1944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中升、陳培艷,濟源市北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苗愛琴、楊文星與被告衛紅才、吳計干相鄰通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向二被告分別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2010年4月22日依法由審判員田家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苗愛琴、楊文星的委托代理人許峰銀、被告衛紅才、吳計干的委托代理人王中升、陳培艷及被告衛紅才到庭參加訴訟。2010年5月13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苗愛琴、楊文星的委托代理人許峰銀及原告楊文星,被告衛紅才、吳計干的委托代理人王中升、陳培艷及被告衛紅才到庭參加訴訟。2010年9月26日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再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苗愛琴、楊文星的委托代理人許峰銀及被告衛紅才、吳計干的委托代理人王中升、陳培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苗愛琴、楊文星訴稱,2004年3月1日,其分別與河南匯豐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豐公司)就濟源市文昌路143號綜合樓(四層建筑)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其中苗愛琴購買北樓樓梯以西第三層、第四層共計8間辦公用房,楊文星購買北樓樓梯以西第二層4間辦公用房,并約定其可以永久性無償使用該房產所附樓梯。合同生效后,于2004年11月18日辦理過戶手續,二原告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2010年2月25日,被告衛紅才、吳計干以其于2004年6月2日與匯豐公司簽訂合同,整體購買包括樓梯及原告的房產在內的整體房產為由,將樓梯堵塞,嚴重侵犯其合法權利。現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將樓梯通道恢復通行,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每天3000元。庭審中,原告自愿放棄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被告衛紅才、吳計干辯稱,2004年6月2日,其與匯豐公司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約定其整體購買綜合樓北樓(該樓樓梯以西的第一層四間房除外),包括北樓樓梯以西二至四層房屋和原告所訴侵權的一至四層樓梯間部分,該樓梯通道產權歸其所有。原告所訴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2004年3月1日,原告苗愛琴與匯豐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1份;
2、原告苗愛琴、楊文星的房屋產權證書各1份;
以上證據證明其對文昌中路143號綜合樓北樓樓梯以西2至4層房產取得所有權,并經房產部門確認。
被告衛紅才、吳計干對該證據質證后,對二原告提供的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1有異議,認為該合同第八條中內容有添加。
被告衛紅才、吳計干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其共有房產的房屋產權證書(復印件)1份;
2、2010年4月22日,濟源市房地產產權產籍交易管理處出具的證明1份,主要內容為:其單位2005年4月14日所核發的濟水辦字第00005309號房屋所有權證,其記載所在層次4層系筆誤,實應為1—4層。目前,已通知該房屋的所有權人辦理變更登記,且新證現正在換發當中。
以上證據證明二被告對本案所涉及的樓梯享有所有權。
原告苗愛琴、楊文星質證后,對證據2無異議;對證據1,認為該房產證原件正在房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應以變更后的房產證為準。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為:二原告提供的證據2,被告衛紅才、吳計干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被告衛紅才、吳計干對證據1有異議,但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主張,經本院審查,該證據具有客觀性、真實性、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
二原告對被告衛紅才、吳計干提供證據2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證據1能夠與證據2相印證,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原、被告訴辯意見及以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04年3月1日,原告苗愛琴與匯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苗愛琴購買匯豐公司在濟源市文昌路143號綜合樓北樓樓梯以西的房產第三層、第四層,建筑面積305平方米;并在合同第八條約定:該房產所附樓梯,乙方(苗愛琴)永久性無償使用。楊文星購買該房產的第二層,建筑面積156.77元。合同履行后,2004年11月18日,二原告分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2004年6月2日,匯豐公司與被告衛紅才、吳計干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合同第二條第1款約定:乙方(衛紅才、吳計干)購買的房為現房,屬框架結構,整體出售給乙方,具體系位于上述地塊上的綜合樓北樓,建筑層數四層(該樓樓梯以西第一層的四間房屋除外),東樓建筑層數四層,南樓建筑層數三層(房產證號:濟源市房屋所有權證濟水辦字第00003879號);第五條第1款約定:合同生效當天,房產所有權及土地所有權隨之轉移為乙方,但雙方約定的房產及土地使用權所產生的所有收益從2005年元月1日起歸乙方所有;第六條約定:甲方(匯豐公司)保證所出售的房產及轉讓與乙方的土地使用權沒有產權和債務糾紛,沒有辦理抵押,否則甲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乙方所有損失(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第十條約定:本合同是甲乙雙方簽訂的原始合同,任何與之相抵觸的合同文本內容(無論簽訂時間先后與否),最終必須以此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后被告衛紅才、吳計干依法于2005年4月14日取得濟源市房屋所有權證濟水辦字第00005309號房屋所有權證。該房屋所有權證項下的房產不包括原告的房產,與二原告的房產相鄰。因該房屋所有權證出現筆誤,正在換發新證。
2010年2月25日,被告衛紅才、吳計干將與二原告房產相鄰的樓梯堵塞,無法通行。第二天,該樓梯恢復通行。后被告衛紅才、吳計干再次將該樓梯堵塞,該樓梯現已部分恢復通行。另查:匯豐公司于2010年3月4日被本院裁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本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二原告分別購買匯豐公司的房產,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二原告的房產在樓上,其房產相鄰的樓梯系其唯一通道,且系公共通道,被告堵塞該樓梯,嚴重影響二原告通行,故原告要求被告衛紅才、吳計干停止侵權,將樓梯通道恢復通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衛紅才、吳計干辯稱樓梯歸其所有,原告無權使用、其堵塞樓梯與原告無關,不符合法律規定,該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納。被告衛紅才、吳計干辯稱二原告不是必要共同訴訟參與人,不能一并起訴,因二原告共同使用該樓梯,該侵權后果系被告衛紅才、吳計干的同一侵權行為造成的同一后果,二原告共同起訴要求停止侵權,并無不妥,該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1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衛紅才、吳計干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權,將樓梯通道恢復通行。
案件受理費150元,二原告負擔50元,被告衛紅才、吳計干負擔100元,被告負擔部分,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田 家 愷
審 判 員 劉 雪 峰
審 判 員 王 翔 宇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 芳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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