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姚小莊與被上訴人姚天露排除妨害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0-8-12)
上訴人姚小莊與被上訴人姚天露排除妨害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中三終字第4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姚小莊,又名姚天奇,男,1956年6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行智,河南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姚天露,男,1941年7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合新,河南凌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二兵,河南凌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姚小莊與姚天露排除妨害糾紛一案,姚天露于2009年10月21日向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姚小莊停止侵權,排除妨害,拆除姚小莊違法在姚天露的小房門口修建的櫥窗、卷閘門等障礙物。原審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濟民一初字第1589號民事判決。姚小莊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1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姚小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行智、被上訴人姚天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合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07年12月3日,姚小莊和其兩個哥哥姚天升、姚天衛在姚天露擁有使用權的樓梯間小房外添加一道鎖將門鎖上。2008年1月7日,姚天露將姚小莊、姚天升、姚天衛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姚小莊、姚天升、姚天衛停止侵權,排除妨害,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2008年8月15日,原審法院作出(2008)濟民一初字第126號判決書,確認了姚天露對該小房的使用權,支持了姚天露要求姚小莊、姚天升、姚天衛停止侵權排除妨害的請求。后姚小莊、姚天升、姚天衛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期間又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后經原審法院強制執行,將門鎖打開。
2009年3月19日,姚小莊又在該樓梯下小房門前搭建櫥窗、卷閘門,妨害姚天露對該小房的通行及采光。現該櫥窗及卷閘門等搭建物被人以違法建筑舉報到市城建局,該部門正在處理中。
原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2008)濟民一初字第126號生效判決已確認姚天露擁有該樓梯間小房的使用權。即便如姚小莊所述,兄弟四人在該案上訴期間達成協議,而該協議反證了姚天露在房屋改造前仍享有該小房的排他使用權。姚小莊在姚天露使用的小房外搭建櫥窗、卷閘門等,且于2009年9日將該樓梯間小房前的櫥窗、卷閘門鎖住,影響了姚天露的通行和采光,妨害了姚天露對該小房的使用。同時無論該櫥窗是否違法建筑,其侵害了姚天露的民事權利,對櫥窗行政程序的處理結果,并不妨礙法院對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的審理。故姚天露要求姚小莊停止侵權,排除妨害,拆除姚小莊違法在姚天露的小房門口修建的櫥窗、卷閘門等障礙物,理由正當,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姚小莊于判決生效后3日內將搭建在姚天露樓梯間小房門前的櫥窗及卷閘門等障礙物拆除。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姚小莊負擔。
姚小莊上訴稱:因樓梯間等公用部分統一改造,不再由姚天露使用,且所有權并不屬于姚天露,姚小莊等與姚天露達成了協議后,才撤回對(2008)濟民一初字第126號民事判決的上訴,原審認定的撤回上訴情況不全面。原審認定姚小莊搭建櫥窗和卷閘門的時間是2009年3月19日,事實上姚小莊的櫥窗和卷閘門在此幾年前已建成。因姚小莊的兩個哥哥提起行政程序,要求拆除私搭亂建的設施,此案行政程序正在進行中,姚小莊請求原審中止本案審理,但原審置之不理,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請求二審撤銷原判,駁回姚天露的原審訴訟請求。
姚天露答辯稱,姚小莊在一審提供的協議只有一方當事人簽名,且協議所附條件并未成立,姚小莊所述行政程序也已經結束,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
2007年12月3日,姚小莊和其兩個哥哥姚天升、姚天衛在姚天露擁有使用權的樓梯間小房外添加一道鎖將門鎖上。2008年1月7日,姚天露將姚小莊、姚天升、姚天衛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姚小莊、姚天升、姚天衛停止侵權,排除妨害,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2008年8月15日,原審法院作出(2008)濟民一初字第126號判決書,確認了姚天露對該小房的使用權,支持了姚天露要求姚小莊、姚天升、姚天衛停止侵權排除妨害的請求。后姚小莊、姚天升、姚天衛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期間又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另查明:2007年下半年,姚小莊在姚天露擁有使用權的樓梯間小房門前搭建櫥窗、卷閘門,妨害姚天露對該小房的通行及采光。在原審訴訟中,姚小莊提供落款日期為2008年11月18日協議書復印件一份(協議書上只有姚天露一人簽名),該協議書寫有如下內容:“兄弟四家在后院公伙部分所分得的配套使用財產,如姚天露所分得的樓梯間使用權,天升、天衛分得的后小院配套房及廁所斷層使用權一并歸公伙,連同后院廁所、街門過道一起重新規劃設計公伙使用。”“樓梯間待后院按規劃方案建成出租之日起,交予老伙,由老伙商定租金,同等條件下兄弟內部優先使用……”。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作出的(2008)濟民一初字第126號民事判決已確認姚天露對樓梯間小房享有使用權,該判決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姚小莊沒有提供足以推翻該事實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姚天露對樓梯間小房享有使用權。在原審訴訟中,姚小莊雖提供落款日期為2008年11月18日協議書復印件,但未提供原件供核對,且根據協議內容,樓梯間應待后院按規劃方案建成出租之后才交予老伙,現該房交予老伙的條件未成就,原告仍享有該房的使用權。姚小莊在姚天露擁有使用權的樓梯間小房門前搭建櫥窗、卷閘門,妨害姚天露對該小房的通行及采光,屬侵權行為。姚小莊所述的行政程序,對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以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無影響。原審認定姚小莊存在侵權行為,并判令其承擔停止侵權、排除妨害的民事責任,并無不當。姚小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姚小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黃存智
審 判 員 閆志強
代理審判員 商 敏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楊 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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