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金磊犯故意傷害罪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2010-11-8)
位金磊犯故意傷害罪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書
(2011)平刑初字005號
公訴機關平輿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位金磊,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漢族,學生,高中文化。2010年6月8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被平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24日經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平輿縣公安局執行逮捕,2010年7月16日被平輿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0年11月2日被平輿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平輿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刑訴[2010]1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位金磊犯故意傷害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位金磊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6月7日晚10時許,被告人位金磊在平輿縣二高學生寢室121房間和被害人萬X、張X因手機上網發生糾紛,位金磊用自己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萬X、張X二人身上多處捅傷,經鑒定,被害人萬猛腹部穿透創,被害人張昭軀體單個創口長度在10厘米以上,所受損傷均構成輕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位金磊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萬猛、張昭陳述;證人田X、馬XX、閆XX、馮X、秦X、韓XX、侯XX、李XX、王XX、陳XX、王XX的證言;書證:被告人位金磊戶籍證明、平輿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平輿縣永樂派出所接警記錄、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方位圖、現場照片14張、被害人萬X控訴狀、調解協議書、撤訴申請書、領條、被害人監護人戶籍證明及詢問筆錄;平輿縣公安局(平)公(刑)鑒(法)字[2010]176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平輿縣公安局(平)公(刑)鑒(法)字[2010]178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位金磊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輕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位金磊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較好,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結合本案事實及量刑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位金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劉 鑫
二 ○一○ 年 十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劉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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