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銀芳與被告馮彥偉離婚糾紛一案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2010-12-15)
原告胡銀芳與被告馮彥偉離婚糾紛一案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平民初字第0014號
原告胡銀芳,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馮彥偉,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南日月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銀芳與被告馮彥偉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銀芳、被告馮彥偉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銀芳訴稱,其與被告于2003年結婚,后生育一男孩,因雙方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結婚,婚后雙方性格不和,生活不和諧,被告多次對其侵害,夫妻感情破裂。為此,請求與被告離婚;婚生男孩馮涵由其撫養,由被告承擔撫養費,共同財產80000元平均分割,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馮彥偉辯稱,其與原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2年經人介紹相識,2003年2月12日同居生活,同年3月1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004年2月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馮X,因原、被告婚后經常外出打工,婚生男孩馮X一直隨被告父母生活。原告胡銀芳訴稱與被告婚后性格不和,生活不和諧,被告多次對其侵害,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但其未提供任何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同時被告馮彥偉對此不予認可。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身份證明、結婚登記證明、證人證言等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院認為,原告胡銀芳訴稱與被告馮彥偉婚后性格不和,生活不和諧,被告多次對其侵害,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但其沒有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被告又不予認可。
故原告胡銀芳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胡銀芳要求與被告馮彥偉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胡銀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 振 宇
審 判 員 姚 琳
人民陪審員 熊 功 成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柳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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