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馬坊支行與北京天企易德科貿有限公司、北京東方昌興投資發展中心借款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2009-7-13)
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馬坊支行與北京天企易德科貿有限公司、北京東方昌興投資發展中心借款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平民初字第00913號
原告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馬坊支行,住(略)。
負責人賈富華,行長。
委托代理人付學軍,北京市時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天企易德科貿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王世偉,經理。
被告北京東方昌興投資發展中心,住(略)。
法定代表人楊洪利,經理。
原告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馬坊支行(以下簡稱馬坊支行)與被告北京天企易德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企易德公司)、北京東方昌興投資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東方昌興中心)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胡光輝擔任審判長,法官張啟如、郝鵬飛參加合議庭審理本案,并于2009年7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坊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付學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天企易德公司、東方昌興中心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馬坊支行起訴稱:被告天企易德公司與原告(原北京市平谷區馬昌營農村信用合作社)簽訂《借款合同》,從原告馬坊支行借款100萬元,期限為2005年7月29日至2006年7月20日到期,利率為6.72‰。前述借款由被告東方昌興中心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前述貸款期限屆滿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雖經原告馬坊支行向二被告進行催收,但至今未收回。為維護原告馬坊支行的信貸資金安全,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天企易德公司立即歸還原告馬坊支行貸款本金100萬元及貸款利息255 208.68元(計算至2008年12月20日止);2008年12月21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到貸款本息還清日止。2、被告東方昌興中心對被告天企易德公司的借款本息依法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馬坊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1、2006年5月1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出具的名稱變更通知;2、2005年7月29日馬坊支行與天企易德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3、2005年7月29日馬坊支行與東方昌興中心簽訂的保證合同;4、2005年7月29日的借款借據;5、欠息情況說明;6、催款通知書、公證書、郵寄單。
被告天企易德公司、東方昌興中心既未做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
經本院對原告馬坊支行提交的名稱變更通知、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借款借據、欠息情況說明、退款通知書、公證書、郵寄單等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對這些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馬坊支行更名前為北京市平谷區馬昌營農村信用合作社。2005年7月28日,天企易德公司向馬坊支行提出借款人民幣100萬元的借款申請書并由東方昌興中心提供擔保。2005年7月29日,馬坊支行與天企易德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天企易德公司向馬坊支行借款人民幣1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05年7月29日至2006年7月29日,借款利率為6.72‰;同日,馬坊支行與東方昌興中心就天企易德公司的上述借款簽訂一份《保證合同》,合同約定,東方昌興中心對天企易德公司的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簽訂后,馬坊支行依約將借款交付給天企易德公司。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天企易德公司未如約歸還借款本息,被告東方昌興中心未如約履行保證責任。故原告馬坊支行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天企易德公司立即歸還原告馬坊支行貸款本金100萬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支付貸款利息;被告東方昌興中心對天企易德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當事人的陳述意見,本院的庭審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支付利息。馬坊支行依照與天企易德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向天企易德公司發放貸款后,天企易德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被告東方昌興中心對天企易德公司應向馬坊支行償還的借款本息,亦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現原告馬坊支行要求被告天企易德公司償還借款本息并要求被告東方昌興中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天企易德科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馬坊支行借款一百萬元,并按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率標準支付該款自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北京東方昌興投資發展中心對被告北京天企易德科貿有限公司應償付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馬坊支行的借款本金、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北京東方昌興投資發展中心償付上述借款及利息后,有向被告北京天企易德科貿有限公司追償的權利。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萬六千零九十六元,由被告北京天企易德科貿有限公司負擔(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胡光輝
審 判 員 張啟如
代理審判員 郝鵬飛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賈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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