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德華與北京佳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9-7-29)
熊德華與北京佳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平民初字第02039號
原告熊德華,男,1956年5月13日出生,漢族,安徽省人,現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猛,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漢族,北京市朝陽區人,住(略)。 。
被告北京佳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略)。 。
法定代表人戴向方,經理。
原告熊德華與被告北京佳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融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張國紅擔任審判長,法官楊永紅、人民陪審員吳福順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德華的委托代理人田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佳融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熊德華訴稱:自2004年以來,熊德華陸續向佳融公司提供鋁扣板,佳融公司給付過部分貨款。截止到2009年4月2日,佳融公司尚欠熊德華貨款計51 651元未予給付。故熊德華訴至法院,要求佳融公司給付尚欠的貨款51 651元。
熊德華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佳融公司于2007年5月1日為熊德華出具的欠條。
被告佳融公司既未做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也未提交證據。
經本院庭審質證,對熊德華提交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自2004年以來,熊德華陸續向佳融公司提供鋁扣板,期間佳融公司給付過熊德華部分貨款。2007年5月1日,佳融公司為熊德華出具欠條一張,該欠條載明:截止2007年5月1日佳融公司尚欠熊德華貨款51 651元。截止到2009年4月2日,佳融公司對尚欠熊德華貨款51 651元一直未予給付。
上述事實,有佳融公司向法庭提交的上述證據和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熊德華與佳融公司之間簽訂的買賣行為,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佳融公司接收了熊德華所供貨物,理應支付相應的貨款。佳融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與質證的權利,熊德華要求佳融公司給付所欠貨款51 651元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佳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熊德華貨款五萬一千六百五十一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零九十二元、公告費二百六十元,均由被告北京佳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國紅
代理審判員 楊永紅
人民陪審員 吳福順
二ΟΟ九 七月 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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