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綠谷支行與張三強、王朔、王泉、李春芝借款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9-5-27)
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綠谷支行與張三強、王朔、王泉、李春芝借款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平民初字第02638號
原告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綠谷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區光明西小區5號。
負責人安建華,行長。
委托代理人邢國鳳,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居民,住(略)。
被告張三強,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居民,住(略)。
被告王朔,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農業銀行職工,住(略)。
被告王泉,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農業銀行職工,住(略)。
被告李春芝,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畜牧局職工,住(略)。
原告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綠谷支行(以下簡稱綠谷支行)與被告張三強、王朔、王泉、李春芝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啟如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綠谷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邢國鳳,被告張三強、李春芝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朔、王泉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綠谷支行訴稱,2007年9月24日,原告綠谷支行與被告張三強簽訂《農戶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張三強為借款人,貸款本金為135 000元,借款期限為2007年9月24日至2008年8月20日,借款利率為7.8975‰等。為保證該合同的履行,原告綠谷支行又與被告王朔、王泉、李春芝簽訂《農戶借款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為王朔、王泉、李春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等內容。合同簽訂后,原告綠谷支行如約向被告張三強提供了上述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歸還借款本息。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張三強償還原告綠谷支行貸款本金135 000元整及相應的利息;王朔、王泉、李春芝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張三強答辯稱,原告所述屬實,同意償還綠谷支行借款本息,但因現資金較為緊張,暫時無力歸還借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李春芝答辯稱,我是為張三強的上述借款提供過擔保,但我現沒有能力代張三強歸還借款。
被告王朔、王泉既未做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
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24日,綠谷支行與張三強簽訂一份《農戶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張三強向綠谷支行借款人民幣135 000元,借款期限為2007年9月24日至2008年8月20日,借款利率為7.8975‰。同日,綠谷支行與王朔、王泉、李春芝簽訂《農戶借款保證合同》,合同約定,王朔、王泉、李春芝為張三強的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合同簽訂后,綠谷支行依約將借款交付給張三強。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張三強未如約歸還借款本息,擔保人王朔、王泉、李春芝亦未履行連帶擔保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張三強償付原告綠谷支行貸款本金135 000元整及相應的利息;被告王朔、王泉、李春芝對張三強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事實有原告綠谷支行提供的張三強向原告借款的借據、農戶借款合同、農戶借款保證合同,本院的庭審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支付利息。綠谷支行依照與張三強簽訂的借款合同向被告張三強發放貸款后,張三強理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被告王朔、王泉、李春芝對張三強應向綠谷支行償還的借款本息,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F原告綠谷支行要求被告張三強償還借款本息并要求被告王朔、王泉、李春芝承擔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三強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歸還原告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綠谷支行借款本金十三萬五千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向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綠谷支行支付利息,計息時間自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朔、王泉、李春芝對被告張三強應償付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綠谷支行的借款本金、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王朔、王泉、李春芝償付上述借款及利息后,有向被告張三強追償的權利。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五百元,由被告張三強負擔(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張啟如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賈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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