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經濟合作社與佟金輝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8-12-19)
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經濟合作社與佟金輝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平民初字第05710號
原告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經濟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
法定代表人王久成,社長。
委托代理人寧振國,北京市方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佟金輝,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戰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張忠起,北京市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白各莊合作社)與被告佟金輝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紅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白各莊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寧振國,佟金輝及委托代理人于戰飛、張忠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白各莊合作社訴稱:2002年1月1日,白各莊合作社與佟金輝簽訂土地經營承包合同,白各莊合作社將白各莊村新能源示范區內5號大棚承包給佟金輝經營。承包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2000年末,白各莊村經平谷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并經白各莊村全村黨員和村民代表大會通過,開始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白各莊村村民代表大會決議明確規定:村集體將村民承包的集體土地依法收回,整體進行新農村建設。村民承包集體土地的地上物、村民房屋及附屬建筑,根據白各莊村實際情況聘請具有權威資質的評估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合理進行評估補償。村委會按照工程進度安排拆遷期限,凡是未按期限交回承包土地的,村委會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進行收回,對承包集體土地的地上物強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負。白各莊村新農村建設一期工程(村民新民居工程)已于2008年初進入施工階段,佟金輝承包的白各莊村新能源示范區內5號大棚位于一期工程范圍之內,對該范圍內的村民房屋及附屬建筑、承包地地上物,白各莊村委會已委托北京首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統一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已向被拆遷人公布,絕大多數村民對評估結果均予同意,并及時拆除了地上物,交回了承包土地。但仍有包括佟金輝在內的4名村民以大棚尚在承包經營期內,評估結果不合理等借口,拒不自行拆除承包地上的地上物,不按期交回承包地。佟金輝的行為違反了村民代表大會的決議,侵害了白各莊村的集體利益,嚴重防礙了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綜上所述,為維護集體利益,保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故訴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雙方于2002年1月1日簽訂的土地經營承包合同,要求佟金輝立即拆除承包地上的建筑物。
佟金輝辯稱: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我與白各莊合作社簽訂的土地經營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不到期,任何人沒有權利強行收回承包土地。我在承包地上所建建筑物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我有權利在承包地上進行養殖,且村委會是鼓勵村民養殖的。黨員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等相關材料上我的簽字不是我本人所簽。綜上,應駁回白各莊合作社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2年1月1日,佟金輝與白各莊合作社簽訂土地經營承包合同。該合同第一條規定:白各莊合作社將座落于平谷區新能源生態示范園區內5號大棚1.4畝發包給佟金輝經營。合同第二條規定:承包期限為30年,自200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止。合同第三條規定:佟金輝每年向白各莊合作社交納承包費280元。合同第四條規定:佟金輝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三年免交承包費,佟金輝自2005年1月1日開始交納承包費。佟金輝向白各莊合作社上交承包費的時間為每年1月10日(時間不超過10天),白各莊合作社收到承包費后出具收費憑證。合同第五條(7)項規定:在遇到國家依法規劃征地的情況下,白各莊合作社有權收回土地,但應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給予佟金輝適當補償。合同第十條規定:本合同自雙方簽訂日起生效,雙方不得隨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簽訂后至2003年間,佟金輝在承包地上種植蔬菜。2004年以來佟金輝經白各莊合作社同意在承包地上從事養豬,佟金輝將原蔬菜大棚改建為豬舍,后其又增建了部分養豬設施,佟金輝一直在此養豬。
2006年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根據上級相關部門的規劃,將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以下簡稱白各莊村)確立為平谷區新農村試點村。2008年3月6日,平谷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證明中載明:“大興莊鎮白各莊村2006年確立為平谷區新農村試點村,新農村建設形式為在平谷區新城規劃范圍內建設村民新居集中上樓,土地使用性質為自征自建,符合城市兩規,此項民居工程被區政府確定為2008年政府重點工程”。2008年8月14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區長辦公會議紀要載明:“會議聽取并原則通過大興莊鎮關于白各莊村村莊規劃調整方案”。2007年,白各莊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會議形成白各莊村黨員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該決議載明:“1、村集體將村民承包的集體土地依法收回,整體進行新農村建設。村民承包集體土地的地上物、村民房屋及附屬建筑,根據白各莊村實際情況聘請具有權威資質的評估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合理進行評估、補償。2、村委會按照工程進度安排拆遷期限,凡是未按期限交回承包集體的土地,村委會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進行收回,對承包集體土地的地上物強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負”。佟金輝關于本案所涉的承包標的位于本村村民新居集中上樓工程范圍之內,白各莊村對該范圍內所涉標的物,已委托北京首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統一進行評估。北京首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佟金輝房屋及附屬物作價通知單(以下簡稱評估通知單)中記載:房屋重置價格為29 479元,大棚建筑面積480.7平方米,大棚價格為69 961元,附屬物價格為18 146元,以上地上物補償價格為117 586元;樹木價格為66元,青苗價格為196元,以上地上物補償價格為262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1、白各莊合作社稱本村村民新居集中上樓工程中的一期工程共涉該村拆遷戶37戶,其中33戶同意北京首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結果,并自行清除了相關工程范圍內的地上物,且交回了承包土地。佟金輝不認可白各莊合作社向法庭提交的北京首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作價通知單。2、白各莊合作社向法庭提交了白各莊村向佟金輝家發出的《關于白各莊村與北京市裕發房地產開發集團合作開發及新村建設的情況說明》,并稱村民小組長入戶向佟金輝家送達 上述材料時,因佟金輝不在家,故向其母親送達了上述材料。佟金輝對此不予認可。3、白各莊合作社表示,同意在原評估通知單記載的補償價格基礎上,對佟金輝480.7平方米的大棚,每平方米再增加150元的經濟補償,即72 105元,該款包括對承包地上關于豬的搬遷費用等,現白各莊合作社同意對佟金輝所涉承包標的物的各項補償款合計為189 953元。4、白各莊合作社表示只要佟金輝同意將承包地上的地上物自行清除,白各莊合作社即向其支付189 953元的補償款,佟金輝表示雙方所簽合同還未屆滿,其只同意繼續履行原合同,不同意白各莊合作社的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白各莊合作社向法庭提交的土地經營承包合同、關于白各莊村與北京市裕發房地產開發集團合作開發及新村建設的情況說明、村民代表大會會議記錄、白各莊村黨員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北京首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佟金輝房屋及附屬物作價通知單、2006-2007年新農村建設村莊規劃編制工作實施方案、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白各莊新村建設協調會會議紀要、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區長辦公會議紀要、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白各莊合作社與佟金輝之間簽訂的土地經營承包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村民會議有權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白各莊村經相關部門批準于2006年被確立為平谷區新農村試點村,本村村民新居集中上樓工程在白各莊村,屬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白各莊村村民代表大會就此已討論并形成決議。決議中明確規定:村集體將村民承包的集體土地依法收回,整體進行新農村建設。村民承包集體土地的地上物、村民房屋及附屬建筑,根據白各莊村實際情況聘請具有權威資質的評估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合理進行評估補償。村委會按照工程進度安排拆遷期限,凡是未按期交回承包集體的土地,村委會有權向法院起訴,依法進行收回,對承包集體土地的地上物強制拆除。該決議對包括佟金輝在內的村民具有約束力,白各莊合作社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其與佟金輝簽訂的土地經營承包合同,本院予以支持,佟金輝于合同解除后應按村民代表大會決議,自行騰退上述土地經營承包合同所涉承包地的地上物,并將所涉承包地歸還給白各莊合作社;白各莊合作社亦應按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對本案所涉承包地的地上物應給予相應經濟補償。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對本村村民新居集中上樓工程所涉村民承包土地的地上物的補償事項,委托相關評估部門進行評估,本村村民新居集中上樓一期工程中所涉的大部分承包戶,已按評估結果從白各莊合作社領取了相應補償款,并自行騰退承包地的地上物,將承包地已歸還給白各莊合作社。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白各莊合作社承諾在評估結果的基礎上,對佟金輝的豬舍(大棚面積為480.7平方米)以及所涉標的物相關搬運費用等,每平方米再增加150元予以補償,本院對此予以準許。據此,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經濟合作社與被告佟金輝于二00二年一月一日簽訂的土地經營承包合同;
二、被告佟金輝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自行騰退上述土地經營承包合同所涉承包地的地上物,將所涉承包地歸還給原告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經濟合作社;
三、原告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經濟合作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被告佟金輝本案承包地所涉標的物的補償款合計為一十八萬九千九百五十三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三百二十八元,由原告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經濟合作社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吳紅霞
二○○八年 十二月 十九 日
書 記 員 關 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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