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光沖失火罪一案
——湖南省辰溪縣人民法院(2008-12-5)
歐光沖失火罪一案
辰溪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辰林刑初字第07號
公訴機關辰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歐光沖,男,1932年1月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略),漢族,湖南省辰溪縣人,文盲,農民,住(略)。因涉嫌犯失火罪,2008年3月18日,辰溪縣公安局對其監視居住,2008年10月29日,辰溪縣人民檢察院對其取保候審,同年11月25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辰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湘辰檢林刑訴(2008)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歐光沖犯失火罪,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08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08年12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歐光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辰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3月1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歐光沖在黃溪口鎮黑家溪村的“陰臺溪”自家地里照看莊稼后,在靠山灣小溝邊抽煙休息,其將未熄滅的煙蒂順手丟棄在身邊下面地里的干玉米桿上,便轉身回家。當其行至該村辛勤水庫壩時,發現“陰臺溪”地里已引發山林火災。被告人歐光沖遂繞道返回失火處救火。經鄉干部及該村群眾全力撲救,森林火災于當天下午5時許被撲滅。經鑒定,此次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79.9畝。
上述事實,被告人歐光沖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石元寶、歐光忠等三人的證言,被害人米小英、歐家仁等六人的陳述,現場勘查筆錄、照片及平面示意圖,森林火災案件技術鑒定書等證據予以證實,另有戶籍證明,被告人歐光沖的供述等證據佐證本案相關事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光沖疏忽大意,違反森林防火規定,用火不慎引發森林火災,導致過火有林地面積79.9畝,其行為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歐光沖能奮力撲火,且悔罪態度較好,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歐光沖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 清 琳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書記員 唐 愛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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