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華琴(又名冉道碧)與被告胡懷兵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9-3-24)
原告冉華琴(又名冉道碧)與被告胡懷兵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巫法民初字第279號
原 告冉華琴(又名冉道碧),女,生于1978年3月24日,漢族,初中文化,重慶市巫溪縣人,務農,住(略)。身份證號(略)。
委托代理人冉秀川,巫溪縣上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 告胡懷兵,男,生于1974年3月10日,漢族,小學文化,重慶市巫溪縣人,務農,住(略)。身份證號(略)。
委托代理人胡權三(系胡懷兵之叔父),男,現年67歲,漢族,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顯釗(系胡懷兵之姐夫),男,現年46歲,漢族,住(略)。
原告冉華琴(又名冉道碧)與被告胡懷兵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鄭達俊適用簡易程序于2009年3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冉華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于2000年元月在廣東務工相識戀愛,2004年9月2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后一直在外務工,因被告性格暴躁,經常打罵,導致我們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與被告胡懷兵離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被告辯稱: 我與原告于2004年9月2日辦理結婚登記,系合法夫妻關系,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在外務工,夫妻關系較好,感情沒有完全破裂,不同意離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主張的事實和理由,向本庭提交了身份證、常住戶口登記卡、結婚登記申請書等復印件。
上列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在廣東務工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2002年兩人產生矛盾,2003年正月經親友勸說,兩人重新和好,并商定婚后被告到原告住所地居住。2003年被告出資3000.00元幫助原告方修建房屋4間,其中包括磚混結構正屋3間,磚木結構偏屋1間。2008年2月共同新建磚混結構退堂4間。2004年9月2日原、被告在巫溪縣菱角鄉民政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婚姻存續期間原、被告一直在廣東務工,未生育子女。2009年2月,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生口角,原告離開被告而回家,認為被告性格暴躁,存有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訴來院,請求判決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辦理了結婚證,系合法夫妻關系,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發生口角,影響了夫妻之間的感情,但夫妻感情沒有徹底破裂。本案中原告沒有提供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證據,其主張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冉華琴(又名冉道碧)的訴訟請求。
本案依法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120元,由原告冉華琴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 員 鄭 達 俊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 員 黃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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