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和與北京中富海服裝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2007-8-20)
王寶和與北京中富海服裝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7)平民初字第02861號
原告王寶和,男,漢族,1966年1月6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區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文同,男,漢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區馬昌營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北京中富海服裝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區王辛莊鎮工業小區58號。
法定代表人劉富全,經理。
原告王寶和與被告北京中富海服裝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王寶和以北京中富海服裝有限公司未給付加工費為由而訴至法院,要求北京中富海服裝有限公司給付加工費14 068元。
本院認為,原告應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案中,王寶和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與北京中富海服裝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加工合同關系,故王寶和起訴北京中富海服裝有限公司主體不適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王寶和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鮑 雨
二ΟΟ七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劉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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