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寶威乳膠有限公司與紹興縣天奇無紡織物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09-3-25)
北京寶威乳膠有限公司與紹興縣天奇無紡織物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4897號
原告北京寶威乳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張家灣鎮張辛莊村。
法定代表人趙根祥,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昌合,男,北京寶威乳膠有限公司會計,住(略)。
被告紹興縣天奇無紡織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漓渚鎮中莊村。
法定代表人金阿見,經理。
原告北京寶威乳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紹興縣天奇無紡織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兵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昌合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訴稱:2007年11月14日,被告從原告處購買紡織乳液3.68噸,每噸單價為9000元,總價值為33 120元。2008年4月被告給付原告貨款20 000元,剩余貨款13 12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絕支付。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13 12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素有業務關系,雙方經口頭約定,原告為被告提供紡織乳液。2007年6月24日、同年9月12日、同年11月14日,被告分別為原告提供T-919紡織乳液2.08噸、3.2噸、3.68噸,每噸單價均為9000元,價值分別為18 720元、28 800元、33 120元。被告分別于2007年6月27日通過中國農業銀行漓渚支行給付原告貨款18 720元;于2007年8月16日通過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給付原告貨款28 800元。庭審中,原告陳述被告于2008年4月通過匯票的形式給付原告貨款20 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3 12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訴至法院解決。
上述事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貨款結算單、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專用憑證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自愿建立的買賣關系并達成口頭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貨物后,應履行付款義務,拖欠不付,有悖于商業活動中的誠信原則,故應承擔繼續給付之責。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現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 13 120元的訴訟請求合理,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紹興縣天奇無紡織物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北京寶威乳膠有限公司貨款一萬三千一百二十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六十四元,由被告紹興縣天奇無紡織物有限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張 兵
二○○九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員 王 亞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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