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涂三旗涂料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沃柏華科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08-12-2)
北京美涂三旗涂料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沃柏華科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通民初字第13307號
原告北京美涂三旗涂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西三旗東高新建材城2號工業區北京市建筑涂料廠院內工業樓。
法定代表人白樹軍,經理。
委托代理人孟祥海,北京市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巖,北京市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沃柏華科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新華北街75號。
法定代表人陳靜濱,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春秀,女,北京沃柏華科貿有限公司會計,住(略)。
委托代理人陳琪,女,北京沃柏華科貿有限公司出納,住(略)。
原告北京美涂三旗涂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沃柏華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兵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孟祥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訴稱:2007年1月1日,原、被告簽訂代理合作協議,約定原告委托被告代理經銷原告生產的“三旗牌”涂料,被告在北京、河北及其它部分地區經銷原告產品。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合同義務,但被告至今拖欠原告貨款 228 456.1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貨款228 456.1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7年1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代理合作協議,約定原告委托被告經銷其生產的“三旗牌”涂料。2008年3月14日,被告給原告出具付款協議:“我公司截止2007年12月31日在貴公司購涂料現已欠款228 456.1元,具體清單如下(表格),我公司承諾在2008年3月底前支付上述欠款的50%,2008年4月底前付清剩余的50%欠款。2008年按新經銷商協議執行。”被告在該付款協議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此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訴至法院解決。
上述事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付款協議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自愿建立的買賣關系并簽訂代理合作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貨物后,應履行付款義務,拖欠不付,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給付之責。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現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228 456.10元的訴訟請求合理,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沃柏華科貿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北京美涂三旗涂料有限責任公司貨款二十二萬八千四百五十六元一角,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千三百六十三元,由被告北京沃柏華科貿有限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張 兵
二○○八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員 王 亞 潔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