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與陳彥飛、北京金家園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09-4-20)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與陳彥飛、北京金家園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5352號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玉帶河大街151號。
負責人韓少卿,行長。
委托代理人段明霞,北京市善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蕊,北京市善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彥飛,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無職業,住(略)。
被告北京金家園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翠屏北里22號樓底商。
法定代表人郭曉冬,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劉杰,男,1965年2月8日出生,北京金家園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經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穆亞東,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北京金家園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經理,住(略)。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以下簡稱建行通州支行)與被告陳彥飛、被告北京金家園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產經紀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熊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建行通州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段明霞、王蕊,陳彥飛、地產經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杰、穆亞東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建行通州支行起訴稱:2008年7月28日,建行通州支行與陳彥飛、地產經紀公司簽訂《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約定,陳彥飛向建行通州支行借款59萬元用于購買個人住房,期限為300個月,即從2008年7月28日起至2033年7月28日止,貸款月利率為在基準利率水平上上調15%,借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在基準利率水平上上浮50%。在借款人取得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權證》并辦妥抵押登記之前,由地產經紀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還約定如借款期間借款人未償還貸款本息,建行通州支行有權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本息,并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合同簽訂后,建行通州支行如約發放貸款,自2008年7月起借款人開始欠款,構成違約。現起訴要求:1、判令解除建行通州支行與陳彥飛、地產經紀公司簽訂的《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2、判令陳彥飛提前償還剩余借款本金584 173.15元,并支付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判令地產經紀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陳彥飛、地產經紀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陳彥飛答辯稱,承認建行通州支行所述事實,承認自貸款發放后未償還過借款本金及利息,現同意解除合同,但因經濟困難無力償還借款。
地產經紀公司答辯稱,承認建行通州支行所述事實。地產經紀公司與建行通州支行有協議,建行通州支行委托地產經紀公司提供客戶,通過建行通州支行審核借款人的資格來判斷客戶有無還款能力。陳彥飛自貸款發放后從未償還過借款本金及利息,建行通州支行已將陳彥飛應償還的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從地產經紀公司保證金帳戶中扣劃。現要求建行通州支行盡快辦理房產抵押登記。不同意承擔連帶責任。
經審理查明:2008年7月28日,建行通州支行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陳彥飛、保證人地產經紀公司簽訂《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約定,陳彥飛向建行通州支行借款 590 000元用于購買個人住房。借款期限300個月,自貸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款計劃將借款首次劃入借款人指定帳戶之日起計算,即自2008年7月28日至2033年7月28日。貸款月利率執行浮動利率,即在基準利率水平上下調15%;該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依據利率調整日當日的基準利率及上述上浮/下調幅度,在合同約定的每個利率調整日調整一次。借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合同所執行貸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如陳彥飛不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或其他應付款項,建行通州支行有權解除借貸關系,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合同約定擔保方式為階段性保證加抵押,保證人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合同保證條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記已辦妥且抵押財產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權利證書交由貸款人核對無誤、收執之日止。
此外,合同還約定了其他相關內容。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發放貸款義務,陳彥飛自貸款發放起至今未償還過借款本金及利息,其應還部分本息建行通州支行已從地產經紀公司保證金帳戶內扣劃。
另查,2005年2月6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通州支行名稱變更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陳彥飛所購買房屋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至今未辦理抵押登記。
上述事實有建行通州支行向本院提供的《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核定貸款指標通知、支付憑證、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各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建行通州支行與陳彥飛、地產經紀公司簽訂的《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恪守履行。合同簽訂后,建行通州支行依約履行發放貸款義務,陳彥飛自貸款發放起至今未償還過借款本金及利息,構成違約。根據合同約定,建行通州支行有權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本息。地產經紀公司作為保證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陳彥飛的債務向建行通州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地產經紀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依法有權向債務人陳彥飛追償。現建行通州支行的訴訟請求合理,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與被告陳彥飛、被告北京金家園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的《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陳彥飛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貸款本金五十八萬四千一百七十三元一角五分及利息(自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
三、被告北京金家園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北京金家園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陳彥飛追償。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四千八百二十一元,由被告陳彥飛、被告北京金家園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訴訟保全費三千四百四十元,由被告陳彥飛、被告北京金家園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熊 偉
二〇〇九年 四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員 趙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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