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林萬達汽車部件有限公司與北京三江華宇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8-9-17)
北京大林萬達汽車部件有限公司與北京三江華宇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平民初字第02189號
原告北京大林萬達汽車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區平瑞街5號。
法定代表人李孝健,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尹正友,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艷敏,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三江華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區良鄉凱旋大街建設路18-c61號。
法定代表人朱寶來,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根,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漢族,北京三江華宇物流有限公司職員,住(略)。
委托代理人付之龍,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漢族,北京三江華宇物流有限公司職員,住(略)。
原告北京大林萬達汽車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林萬達公司)與被告北京三江華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江華宇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胡光輝擔任審判長,法官張啟如、鮑雨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原告大林萬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正友、張艷敏、被告三江華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根、付之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大林萬達公司起訴稱:2007年12月29日,大林萬達公司與三江華宇公司簽訂了一份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由三江華宇公司將大林萬達公司交付的400個發動機缸蓋毛坯運送至合肥市經濟開發區錦繡大道。貨物運費單價為每千克0.77元,貨物總重5600千克,運費合計4312元。貨物總價值368 634.24元,保價金額310 000元,保價費930元,工本費2元,大林萬達公司共計向三江華宇公司支付運費5244元。上述貨物由大林萬達公司用托盤包裝,包裝費一共花費2000元。當月31日,三江華宇公司通知大林萬達公司托運的貨物因汽車自燃全部被毀。大林萬達公司為了避免公司商譽不致受到更為嚴重的損害,于2008年1月1日再次與三江華宇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向客戶補發貨物。當月4日,三江華宇公司將燒毀的347個缸蓋毛坯退回大林萬達公司,另外53個缸蓋丟失。經大林萬達公司檢測,退回的347個缸蓋毛坯既不能交付顧客使用,也不能回爐再生產,只能作為廢鋁出售。9日,大林萬達公司向三江華宇公司提出索賠申請,10日,三江華宇致函大林萬達公司要求等待賠償。后經雙方多次協商,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三江華宇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將貨物運送至約定的地點,不僅造成托運的貨物在運輸途中被全部燒毀,還損害了大林萬達公司在客戶心中的形象。故大林萬達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江華宇公司:1、賠償貨物損失368 634.24元;2、賠償包裝費損失2000元;3、返還運輸費5244元;4、賠償商譽損失192 000元;5、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2008年4月28日第一次庭審中,大林萬達公司變更第四項訴訟請求為要求三江華宇公司賠償間接損失192 000元。
原告大林萬達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一、2007年12月29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運輸合同;
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發票號碼:01105754);
三、2008年1月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運輸合同;
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發票號碼:01106488);
五、提貨檢驗簽收憑證;
六、北京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索賠申請;
八、三江華宇公司的回函;
九、燒毀貨物的照片。
被告三江華宇公司答辯稱:不同意原告大林萬達公司不合理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一、本案所爭議貨物并沒有在火災中全部毀損,大林萬達公司要求全額賠償沒有事實依據。三江華宇公司平谷分公司承運大林萬達公司的貨物后,在運輸途中因車輛發生火災導致部分貨物毀損滅失,但仍有347個缸蓋未毀損,三江華宇公司已將該部分貨物運回北京交付大林萬達公司。大林萬達公司未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運回的缸蓋已經報廢,因此其要求全額賠償沒有依據。缸蓋屬于金屬制品,不易燒毀至報廢,大林萬達公司可以通過一定的工藝方法進行處理,而不至于按報廢處理。為了協助法院查明事實,三江華宇公司申請對該347個缸蓋的毀損程度和維修費用進行鑒定。二、大林萬達公司選擇了保價運輸的方式,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最高賠償限額不應超過保價金額310 000元。因此,雙方應按運輸合同的約定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計算賠償金額。三、大林萬達公司要求賠償貨物損失368 634.24元,包裝費損失2000元,沒有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這是因為貨物未全部毀損,且保價金額31萬元中已經包含了貨物與外包裝,故大林萬達公司超出31萬元部分的索賠請求與合同約定明顯相悖。四、大林萬達公司要求賠償間接損失192 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其在訴訟過程中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不予認可。五、關于運費損失同意退還大林萬達公司。
被告三江華宇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本院庭審質證,被告三江華宇公司對原告大林萬達公司提交的第一至八項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被告三江華宇公司雖然對第九項證據照片的真實性持有異議,但是經法庭組織雙方當事人到貨物存放地點現場核對查驗,雙方當事人對347件缸蓋經火焚燒的事實沒有異議,只是對損毀的程度存在不同觀點,故本院對照片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2007年12月29日,原告大林萬達公司與被告三江華宇公司簽訂一份貨物運輸合同,合同正面載明:托運人大林萬達公司,收貨人劉愛民,交貨日期2007年12月29日,起止地點北京至合肥;貨物名稱配件,件數8,重量5600千克,單價0.77元,運費4312元,平均保價,保價金額310 000元,保價費930元,工本費2元,運費合計5244元。合同背面運輸合同條款第七條內容為:“保價運輸:保價運輸的賠償責任限額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托運的同一批貨物每件之間價值不同,應分別保價并在合同上另行注明,不分別保價的,按保價總金額平均計算出每件貨物的保價金額,其中每件貨物內裝有小件的,按單件貨物保價金額和內裝數量平均計算出每小件貨物的保價金額。”第十九條內容為:“賠償約定:托運人必須提供貨物原始發票以核實貨物實際情況,否則不予賠償,賠償范圍限于貨物本身的損失,對其他損失和間接損失不予賠償,賠償后的貨物殘值歸承運人所有。”在該合同的正面印有大號黑體字“特別提示”,內容為:“托運人要認真閱讀合同正面所明示的各項內容、核對所填寫的內容,并詳細閱讀合同背面的條款,如認為有加重自己責任或排除自己主要權利的,雙方可以重新約定,如無異議,請簽字。”在備注一欄中有手寫條款:“托、承雙方特別約定執行本合同的各項合同條款。”合同簽訂后,大林萬達公司將托運的貨物交付三江華宇公司,并支付了約定的運輸費用5244元。后在貨物運輸途中,因運輸車輛發生火災,致使部分貨物滅失,三江華宇公司將剩余的未全部燒毀的347件缸蓋毛坯運回北京交付大林萬達公司。大林萬達公司得知運輸車輛發生火災后,于2008年1月1日又與三江華宇公司簽訂了一份相同的運輸合同,將貨物運送至合肥市,該批貨物的價款為315 072元,增值稅額為53 562.24元,價稅合計368 634.24元。2008年1月9日,大林萬達公司向三江華宇公司發出書面的索賠申請,認為退回的347個缸蓋經檢驗只能作為廢鋁出售,故按照廢鋁折價63 762元,扣除該部分外的索賠金額為253 482元。次日,三江華宇公司致函大林萬達公司,認為:大林萬達公司的檢查報告無法律效力,損毀貨物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不能滅毀和重新利用,待保險公司勘察全部貨物后確定損失價值,托盤的價值包含在保價金額中,運輸費已經形成事實消費。后雙方當事人對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大林萬達公司訴至法院。在庭審中,被告三江華宇公司申請對退回的347件缸蓋毛坯的損毀程度以及修復費用進行鑒定。后經法院釋明,三江華宇公司只要求對缸蓋毛坯的損毀程度進行鑒定。大林萬達公司應本院要求提交了缸蓋毛坯的技術參數等資料。但是雙方當事人均不能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名單,本院依法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報確定司法鑒定機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隨機確定委托北京科正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到現場勘驗后認為其不具有質量鑒定的資質。此后,本院再次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回復無相應的鑒定機構。
上述事實,有各方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和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大林萬達公司與三江華宇公司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合同約定,承運人應將承運的貨物安全、完好地交付收貨人。三江華宇公司未將承運的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的行為屬于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貨物的損毀、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大林萬達公司與三江華宇公司在運輸合同中約定采用保價運輸方式計算運費,對貨物的賠償額的計算在運輸合同條款的第七條與第十九條中作出了約定,保價運輸的賠償責任限額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賠償范圍限于貨物本身的損失,對其他損失和間接損失不予賠償,賠償后的貨物殘值歸承運人所有,故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計算賠償金額。雙方當事人約定貨物的保價金額為310 000元,即托運貨物全部毀損的最高賠償金額為310 000元。雖然三江華宇公司認為托運的貨物沒有全部毀損,退回的347件缸蓋毛坯仍然可以修復使用,但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大林萬達公司要求三江華宇公司賠償貨物損失368 634.24元的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三江華宇公司賠償后的貨物殘值歸其所有。關于大林萬達公司要求三江華宇公司賠償包裝費損失2000元、間接損失192 000元的訴訟請求,因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三江華宇公司辯稱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納。關于大林萬達公司要求三江華宇公司返還運費5244元的訴訟請求,因三江華宇公司表示同意,本院不持異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三江華宇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大林萬達汽車部件有限公司貨物損失三十一萬元;
二、被告北京三江華宇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北京大林萬達汽車部件有限公司運輸費五千二百四十四元;
三、被告北京三江華宇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后的貨物殘值(即三百四十七個缸蓋毛坯)歸其所有,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從原告北京大林萬達汽車部件有限公司處自行運走;
四、駁回原告北京大林萬達汽車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北京三江華宇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九千四百七十八元,由原告北京大林萬達汽車部件有限公司負擔四千四百七十八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三江華宇物流有限公司負擔五千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胡光輝
代理審判員 張啟如
代理審判員 吳紅霞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郝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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