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貴與北京市平谷區夏各莊鎮王都莊村民委員會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8-10-10)
王德貴與北京市平谷區夏各莊鎮王都莊村民委員會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平民初字第04070號
原告王德貴,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夏各莊鎮王都莊村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耿文武,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市平谷區夏各莊鎮王都莊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趙云才,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陳濤,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人,住(略)。
原告王德貴與被告北京市平谷區夏各莊鎮王都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王都莊村委會)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吳紅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王德貴及委托代理人耿文武,王都莊村委會法定代表人趙云才及委托代理人陳濤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德貴訴稱,2001年3月11日,我與王都莊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約定我承包村莊東大道南土地26畝,承包期限30年,自2001年3月11日至2031年底,承包費三年交一次,三年交4200元。2004年初,北京市自來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集團)將我承包范圍內的土地0.477畝征用,用以建水井向北京市區供水。同年,自來水集團將征用土地上的地上物補償費給付我。2005年9月,自來水集團將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按照每畝5萬元的價格補償給了王都莊村委會。村委會研究決定按照一定的標準將補償款分配給各承包戶,村里被征用土地的其他幾戶村民均已按照該方案分到了補償款。我被征用的土地為0.477畝,村委會應該將補償款16 027.2元分配給我。但村委會一直未給付我此款項,故我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王都莊村委會立即給付我補償款16 027.2元。
王都莊村委會辯稱,王德貴與王都莊村委會簽訂的承包合同,只約定王德貴承包本村東大道南土地26畝,未明確該26畝土地的四至范圍,故不能認定王德貴的承包土地范圍北至東大道。王德貴實際占用土地約35.3畝,其中包含其承包的26畝土地,其余為其私自圈占的本村集體土地。現王德貴要求補償的井室雖然占地面積0.477畝,補償款數額為16 027.2元,但建在其私自圈占的本村集體土地上,不在其承包土地范圍內,故王德貴要求補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應駁回王德貴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1年3月11日,王都莊村委會與王德貴簽訂承包合同,合同內容為王德貴承包村莊東大道南土地26畝,承包期限為30年,自2001年3月11日至2031年底。上交款,三年一交,每三年的第一年的3月11日為交款日期,每三年的交款數額為4200元。允許王德貴從村委會機井接管,一切費用自付。合同簽訂后,王都莊村委會將北至莊東大道,南至賢王莊地界,東至王德貴現在的東院墻,西至大楊樹的整塊土地交給王德貴經營管理,王德貴依約交納了承包費。王德貴承包后進行種植和養殖業,建造了牛棚等地上物,并在承包土地的東、西、北(北面緊挨莊東大道)三面建造了圍墻。現雙方爭議的水井及井室建在莊東大道道南部的王德貴所建圍墻內,該水井在王德貴承包前即已存在。而莊東大道往南至賢王莊地界,東至王德貴現在的東院墻,西至大楊樹的土地一直是王德貴在實際經營管理。2004年,自來水集團開始建設王都莊村應急水源工程,在水井處建井室。王都莊村共有應急水源井井室5處,水井7眼,涉及補償戶8戶。2004年,對王德貴的井室地上物、臨時占地等已通過王都莊村委會進行了相應補償。后自來水集團將征地補償費撥付給王都莊村委會,王都莊村委會按照各戶的井室占地面積將相應的補償款分配給各占地戶,但未給付王德貴補償款,王德貴訴至本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王都莊村委會提出該井室不建在王德貴承包的土地范圍內,故不應補償的辯解,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
另查明一,因王都莊村應急水源井占地補償問題,夏各莊鎮黨委成立了以主管農業副鎮長為組長的調查組,對王都莊村應急水源井占地及補償情況進行了測量和調查,測量時王都莊村兩委班子成員及各占地戶均到場,各占地戶均簽字確認占地面積,王都莊村委會會計為包括王德貴在內的各占地戶出具了占地面積的證明,該證明各占地戶一份,村委會一份。現其他戶的補償款,已按占地面積發放,王德貴的補償款未予發放。
另查明二,王都莊村土地土質較貧瘠,以前愿種地的人較少,有撂荒現象。該村普遍存在承包土地的實際面積與簽訂的合同面積不符,即實際承包的土地面積遠遠超過合同上載明的土地面積。為此,2005年王都莊村委會丈量過村里的土地,村委會準備解決此問題,但未能解決。
上述事實有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王都莊村應急水源井工程補償情況調查組作出的調查報告、王都莊村委會會計為王德貴出具的井室占地面積證明、王德全及王鳳的出庭陳述的證言、本院向王進旺、劉淑鳳所作的調查筆錄,本院向夏各莊鎮主管農業的副鎮長、包王都莊村的夏各莊鎮領導及組員、原鎮水務站負責人調查了解情況的調查筆錄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王都莊村委會與王德貴簽訂的承包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王都莊村委會將北至莊東大道,南至賢王莊地界,東至王德貴現在的東院墻,西至大楊樹的整塊土地交付王德貴經營管理,王德貴經營種植和養殖業,并在承包土地的東、西、北(北面緊挨莊東大道)三面建造了圍墻。現雙方爭議的水井及井室建在莊東大道道南部的王德貴所建圍墻內,而北至莊東大道,南至賢王莊地界,東至王德貴現在的東院墻,西至大楊樹的土地一直是王德貴在實際經營管理,對此王都莊村委會及他人未主張過權利。2004年,對王德貴的井室地上物、臨時占地等已通過王都莊村委會進行了相應補償。現自來水集團已將井室占地的補償款撥付給王都莊村委會,故王都莊村委會應將相應的補償款給付王德貴。王都莊村委會提出的井室不建在王德貴承包的土地范圍內,不應補償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現王德貴要求王都莊村委會給付補償款16 027.2元的訴訟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據此,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市平谷區夏各莊鎮王都莊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德貴補償款一萬六千零二十七元二角。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區夏各莊鎮王都莊村民委員會負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吳紅霞
二00 八 年十月十 日
書 記 員 關 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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