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與馬鞍山市華盛副食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9-1-21)
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與馬鞍山市華盛副食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平民初字第00342號
原告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區興谷經濟開發區5號區。
法定代表人陳月平,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游超,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漢族,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法務專員,住(略)。
委托代理人劉罡明,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鞍山市華盛副食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馬鞍山市團結路33號。
負責人周苗,經理。
原告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才臣公司)與被告馬鞍山市華盛副食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盛副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啟如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老才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游超、劉罡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華盛副食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老才臣公司訴稱,2006年2月1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產品購銷合同》和《補充協議》。協議簽訂后,被告于2007年12月19日為原告出具了一張10 000元的欠條,對于欠條中的款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給付,但至今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10 000元。
被告華盛副食公司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6年2月16日,老才臣公司與華盛副食公司簽訂了一份《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產品經銷協議書》,同時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此后,華盛副食公司依據上述兩份協議經銷老才臣公司的產品。協議履行過程中,華盛副食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為老才臣公司出具了一張欠款一萬元的“欠條”。對此欠款老才臣公司雖經催要,但未果,F老才臣公司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華盛副食公司給付尚欠其貨款一萬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老才臣公司提供的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產品經銷協議書、補充協議、被告為其出具的欠條一張,本院的庭審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從原告處賒購貨物后,理應及時結清貨款,F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尚欠其貨款一萬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鞍山市華盛副食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原告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貨款一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百五十六元,由原告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負擔七十八元(已交納),由被告馬鞍山市華盛副食商貿有限公司負擔七十八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按照不服本判決金額部分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視為放棄上訴。
審 判 員 張啟如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賈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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