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鐵勝聚眾斗毆一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8-12-8)
吳鐵勝聚眾斗毆一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平刑初字第00287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揚(別名少奇),男,1988年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08年7月18日被羈押,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平谷區看守所。
辯護人付學軍,北京市時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吳鐵勝,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滿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08年7月27日被羈押,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平谷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冬生,北京市時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刑訴[2008]02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揚、吳鐵勝犯聚眾斗毆罪,于200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因被告人姜揚、吳鐵勝自愿認罪,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決定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付躍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揚及其辯護人付學軍、被告人吳鐵勝及其辯護人王冬生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劉洋(另案處理)因故與蔡學青(另案處理)產生矛盾并約場打架,后于2008年4月10日21時許,蔡學青方糾集的于榮凱(另案處理)、姜揚、吳鐵勝等20余人,與劉洋方糾集的劉浩、路巖(另案處理)等30余人,分別持砍刀、鎬把等,在平谷區平薊路甘營服裝廠路口附近互毆,劉浩、路巖等人駕駛的車輛被于榮凱等人駕駛的車輛撞到溝里,路巖在逃跑過程中,姜揚持砍刀對其進行追砍,于榮凱、吳鐵勝分別持石頭砸路巖。經鑒定,路巖的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公訴機關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交了證人證言、鑒定結論、辨認筆錄、到案經過等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姜揚、吳鐵勝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姜揚、吳鐵勝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未提出異議。被告人姜揚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姜揚自愿認罪,屬于初犯,建議從輕處罰。被告人吳鐵勝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吳鐵勝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認罪態度較好,建議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蔡學青與劉洋因拉運礦石產生矛盾后約場進行毆斗。2008年4月10日21時許,蔡學青、曹雙喜、王亮(均另案處理)等人糾集于榮凱(另案處理)、姜揚、吳鐵勝等四五十人,劉洋糾集劉浩、路巖等30余人,雙方持砍刀、鎬把等器械在平谷區平薊路甘營服裝廠路口附近互毆,于榮凱等人駕車將劉浩、路巖等人駕駛的車輛撞到溝里,路巖下車逃跑,于榮凱、姜揚、吳鐵勝等人下車追趕,于榮凱、吳鐵勝分別撿起一塊石頭朝路巖砸去,姜揚持砍刀將路巖砍傷,造成路巖左手示指不全離斷,中指血管、神經、肌腱損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被告人姜揚、吳鐵勝分別于2008年7月18日、7月2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姜揚、吳鐵勝在庭審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蔡學青、蔡揚玉、于榮凱、梅奎、賈志軍、賈桂鑫、張子江、劉洋、尤斌斌、李世杰、趙國永、徐鑫、高彬、張立、劉月晨、路巖、芮玉兵、劉行、劉鐵華、劉浩等人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辨認筆錄、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揚、吳鐵勝伙同他人在公共場所持械毆斗,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應依法懲處。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揚、吳鐵勝犯有聚眾斗毆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姜揚、吳鐵勝自愿認罪,故均酌予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揚辯護人關于姜揚自愿認罪、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吳鐵勝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積極主動,不能認定為從犯,故對吳鐵勝的辯護人關于吳鐵勝系從犯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他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姜揚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12年7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吳鐵勝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7日起至2011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匯文
人民陪審員 劉 寶
人民陪審員 張守合
二ОО八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宋春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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