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光勇偽造公司印章一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8-12-4)
郭光勇偽造公司印章一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平刑初字第00304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光勇,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犯偽造公司印章罪,于2008年6月22日被羈押,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刑訴[2008]02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光勇犯偽造公司印章罪,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郭光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光勇為了承包項目方便,于2008年4月,以300元的價格指使他人偽造北京如林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公章及財務章各1枚、北京天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財務章1枚。
被告人郭光勇于2008年6月22日被公安機關查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郭光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文檢鑒定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光勇指使他人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郭光勇認罪態度較好,故酌予從輕處罰,并宜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光勇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鄭淑君
二ΟΟ八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楊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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